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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6-07-14 浏览次数:606
序号 职权类型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部门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收费及依据 备注
项目 子项
1 其他行政权力 民族成分变更初审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文件)
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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