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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6-07-14 浏览次数:541
序号 审批类型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部门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收费及依据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作业活动许可;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作业活动许可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颁布)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盘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 行政许可 风力发电保护区作业、种植活动许可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颁布)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盘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3 行政许可 距电力设施500米内爆破作业许可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颁布)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作业。
盘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4 行政许可 超高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许可 【行政法规】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1998年1月7日颁布)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规章】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 根据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修改,1999年3月18日颁布) 
第十四条  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盘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5 行政许可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 【行政法规】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1996年4月17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  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盘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6 行政许可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保留、种植植物许可 【行政法规】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1998年1月7日颁布)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二)不得烧窑、烧荒;(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盘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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