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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6-07-14 浏览次数:587
序号 审批
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部门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收费及依据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009年5月1日起颁布) 第三十五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2001年11月15日颁布)。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盘山县政府办公室 (盘山县地震办)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 行政许可 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需要采用情况备案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2011年6月1日颁布) 第十八条 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施工许可证后十日内,将抗震设防要求的采用情况报当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盘山县政府办公室 (盘山县地震办)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3 行政许可 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和地震监测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审核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9年5月1日起颁布)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征求地震部门的意见。 【法律】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2004年9月1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
盘山县政府办公室 (盘山县地震办)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4 行政许可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规章】 《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2004年4月1日起颁布) 第十一条第二款: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建设工程所在地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验收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抗震设防要求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将建设工程交付使用。 盘山县政府办公室 (盘山县地震办)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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