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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6-07-14 浏览次数:645
序号 审批类型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部门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收费及依据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颁布日期:20010620 )第三十五条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盘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 行政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颁布日期:20010620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盘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3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颁布日期19940226)
申请100张床位以下的各类医疗机构的设立(审批)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设置审批的若干规定。
法律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盘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4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 【规章】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3月10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盘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5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核发 【行政法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颁布) 第一章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规章】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2011年3月10日颁布)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盘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6 行政许可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复核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1996年7月9日颁布)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的申办按《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盘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7 行政许可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核发 【规章】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1996年7月9日颁布) 第二章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盘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8 行政许可 《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 【规章】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6年1月24日颁布)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见附件)。
盘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9 行政许可 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 【规章】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6年1月24日颁布)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盘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10 行政许可 再生育指标审批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9月26日修正)
第三章第十九条 只有一个子女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的;(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四)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五年以上的;(五)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五级以上标准的;(六)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五级以上标准的;(七)女方是农村居民的,只有一个女孩的;(八) 经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适合再生育的;(九)同胞兄弟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十)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男刀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山羊女方父母的;(十一)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为收养子女的。
前款第(十)项规定,有女无儿家庭姐妹数人的,只批准一人。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者收养,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的:(二)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四)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五)夫妻因患不孕症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六)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
盘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11 行政许可 技术性特批医学技术鉴定审批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9月26日修正)
第一章第四条 省、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章第十九条 (五)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五级以上标准的
盘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12 行政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行政法规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2004年12月10日修正)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第六批及省政府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衔接工作的通知》(盘政发[2013]9号)
盘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13 行政许可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审批
【行政法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2004年12月10日修正)
第二章第九条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二)取出宫内节育器;(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四)早期人工种植妊娠术。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上述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申请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在其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项目。
【规范性文件 】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第七次清理结果的通知》(盘政发[2012]32号)
盘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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