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 职权类型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部门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审批收费及依据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其他行政权力 | 酒类零售备案登记 | 无 | 【规章】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25号令,2005年11月7日颁布)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 盘山县商务局 |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
2 | 其他行政权力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 无 | 【规章】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8号令,2006年5月17日颁布)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 盘山县商务局 |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
3 | 其他行政权力 | 二手车经销企业设立审批 | 无 | 【规章】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2005年8月29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 盘山县商务局 |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
4 | 其他行政权力 |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 无 | 【规章】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第2号,2005年8月29日颁布) 第十条 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 盘山县商务局 |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
5 | 其他行政权力 | 《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核发 | 无 | 【规章】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25号令,2005年11月7日颁布)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规章】 《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2007年3月1日颁布) 第八条 除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直接从事其自产酒类商品的批发业务外,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酒类批发经营的,在取得营业执照后还应取得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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