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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工作部门审核转报权责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6-07-14 浏览次数:567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其他行政权力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初审 【法律法规】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城建字第383号,1995年10月1日颁布)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盘山县住建局绿化管理所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审申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不受理的原因)。
2、审批阶段责任:作出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
3、告知阶段责任:审批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并告之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履行监督职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其他行政权力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初审 【规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77号,2000年3月29日颁布)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三)三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交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3 其他行政权力 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初审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辽建发[2007]91号,2007年12月18日颁布)
第二条第三款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报省辖市建委实施。
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初步审查责任: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下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市政方面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的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2.报送责任: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下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市政方面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的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报省辖市建委实施。
3.监督管理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在本地区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含外地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监管办法和监管标准,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不定期核查。
4 其他行政权力 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初审 【规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7修改)》(建设部令第164号,2007年11月26日颁布) 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盘山县住建局物业管理中心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交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合法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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