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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工作部门审核转报权责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6-07-14 浏览次数:679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其他行政权力 基层法律服务所初审 【规章】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2000年3月30日颁布) 第十一条第一款 设立乡镇法律服务所,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或者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由本辖区内的乡镇政府组建。 第二款 设立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由街道办事处在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建。 第三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 盘锦市司法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材料审核;自收到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决定。
3.告知责任:作出准予设立或不予设立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指导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依据职责,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盘山县司法局实施初审
2 其他行政权力 基层法律工作者资格初审 【规章】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2000年3月30日颁布) 第二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的证明和拟应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的证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执业注销。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服务工作执业证》年度注册。未经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盘锦市司法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
3.告知责任:作出通过审核的决定,报省司法厅备案,统一核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法定告知(未通过审核的, 申请材料退回送审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指导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依据职责,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盘山县司法局实施初审
3 其他行政权力 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8年6月1日颁布)
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盘锦市司法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材料审核;自收到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3.告知责任:审查后告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4.事后监管责任:指导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依据职责,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盘山县司法局实施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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