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工作部门审核转报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其他行政权力 |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初审 | 【行政法规】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规范性文件】 关于认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亡审批手续的通知(辽人发【1992】43号) 第一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公伤亡,除按省政府颁发的《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自理暂行条例》(辽政发【1982】224号文件)《关于划分因工和非因工伤亡界限的试行办法》(辽劳险字【1986】116号文件)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因工伤亡的认定,并履行审批手续。具体审批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 |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认定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审核通过的报市局认定,未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市局认定的,将确认文书及时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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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行政权力 | 设定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初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2号) 第二章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由申请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5)材料审核:申请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6)现场核查:组成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7)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拟同意材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审查责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公示。3.决定责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复核、公示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决定。之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申请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统一编号,并颁发许可证。4.送达责任: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申请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统一编号后,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许可证。5.事后监管责任:由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行政许可单位办学情况、教学质量进行督导。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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