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工作部门审核转报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依据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其他行政 权力 |
不能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初审 | 无 |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颁布) 第十一条 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易地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确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
盘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程序和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告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核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应派不少于2人核查;(3)听取意见: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告知其权利。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依法批准,出具审批文件 4.送达责任:送达或通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申请人依法履行对应的义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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