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工作部门审核转报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其他行政权力 | 辽河保护区内申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初审 | 【行政法规】 《建设项目管理条例》 (1998年11月29日颁布)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性质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 (2010年12月1日颁布) 第十六条 在辽河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由省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批准:(三)生产建设项目需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2010年12月1日颁布) 第八条 省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辽河保护区内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辽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辽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
盘山县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承办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初审 | |
2 | 其他行政权力 | 辽河保护区内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初审 | 【行政法规】 《建设项目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颁布)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自2010年12月1日起颁布) 第八条 省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辽河保护区内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辽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辽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
盘山县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承办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初审 | |
3 | 其他行政权力 | 辽河保护区内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初审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颁布)
第二十六条“防治污染的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闲置的,必须征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2010年12月1日颁布) 第八条 省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辽河保护区内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辽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辽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
盘山县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承办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初审 | |
4 | 其他行政权力 | 辽河保护区河道内建设、扩大排污口初审 |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2010年12月1日颁布)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辽河保护区内建设和扩大排污口的,由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盘山县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承办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初审 | |
5 | 其他行政权力 | 辽河保护区内排污许可证核发初审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989年12月26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2010年12月1日颁布) 第八条 省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辽河保护区内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辽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辽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 盘山县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承办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初审 | |
6 | 其他行政权力 | 辽河保护区内转移危险废弃物初审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5年4月1日颁布) 第五十九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地方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文件。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2010年12月1日颁布)第八条 省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辽河保护区内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辽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辽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
盘山县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承办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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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行政权力 | 辽河保护区内修建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工程设施初审 |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 (2010年12月1颁布)
第十六条 在辽河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由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批准:(一)修建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工程设施。 |
盘山县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承办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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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行政权力 | 辽河保护区内占用河道规划保留土地初审 |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 (2010年12月1日颁布)
第十六条 在辽河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由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批准:(四)占用河道规划保留区土地。 |
盘山县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承办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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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行政权力 | 辽河保护区内利用堤顶或戗台兼做公路初审 |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2010年12月1日颁布)
第十六条 在辽河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由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批准:(九)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 |
盘山县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承办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初审 | |
10 | 其他行政权力 | 辽河保护区内采砂、采石、取土、淘金、爆破、钻探、打井、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对河道不利影响活动初审 |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2010年12月1日颁布)
第十六条 在辽河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由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批准:(五)挖砂、采石、取土、淘金以及爆破、钻探、打井;(六)开采地下资源。 |
盘山县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承办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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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行政权力 | 辽河保护区内修建挖筑鱼池(塘),从事捕捞和水产品养殖初审 |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2010年12月1日颁布)
第十六条 在辽河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由省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批准:(八)修建挖筑鱼池(塘),从事捕捞和水产品养殖。 |
盘山县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承办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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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行政权力 | 辽河保护区内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初审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997年1月1日颁布。)
第十六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2010年12月1日颁布) 第八条 省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辽河保护区内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辽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辽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
盘山县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承办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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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其他行政权力 | 辽河保护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初审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颁布)
第十九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颁布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2010年12月1日颁布) 第十六条 在辽河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由省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批准:(三)生产建设项目需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2010年12月1日颁布) 第八条 省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辽河保护区内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辽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辽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
盘山县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承办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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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其他行政权力 | 辽河保护区内采伐护堤护岸林木,改变林地用途初审 |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2010年12月1日颁布)
第十六条 在辽河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由省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批准:(七)采伐护堤护岸林木,改变林地用途。 |
盘山县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承办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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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其他行政权力 | 辽河保护区内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舱底水初审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法》(1988年6月1日颁布)
第十三条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舱底水必须经过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2010年12月1日颁布) 第八条 省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辽河保护区内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辽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辽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
盘山县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承办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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