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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工作部门审核转报权责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6-07-14 浏览次数:582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
主体
责任事项 备 注
项目 子项
1 其他行政权力 省级科普基地审核 【规范性文件】 《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 (2003年6月1日颁布) 第二条第三款 符合以上条件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单位,应附相关证明材料、资料,经所在地(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的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2013年8月27日颁布) 盘山县科学技术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政策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然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内容是否通过认定的决定。
4.送达责任:通过认定的基地名单,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单位,未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对通过认定的省级科普基地,应当定期复审,监督其履行相关义务和加强科普基地自身建设。
 
2 其他行政权力 省级科技成果转化 认定初审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辽科创办发[2006]12号) (2006年11月10日颁布) 第十条 按属地或行业归口管理渠道,由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和授权省属以上有关单位,在网上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推荐。
【地方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2013年8月27日颁布)
盘山县科学技术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科研项目等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做也上报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文件报送省市科技部门;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及时处理省市科技部门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其他行政权力 高新技术企业初审推荐 【规范性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文〔 2008 〕 172 号) (2008年4月14日颁布)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2013年8月27日颁布) 盘山县科学技术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的初审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报材料及有关附件。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情况,作出予以推荐或者不予推荐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件并报省科技厅;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及时处理,省科技厅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其他行政权力 科技成果鉴定推荐 【规范性文件】《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1994年12月1日颁布) 第四条第三款第一项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组织鉴定单位提交申请。 【地方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2013年8月27日颁布) 盘山县科学技术局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国家和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转化资金项目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作出推荐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及时处理省科技厅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5 其他行政权力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规范性文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2000年2月16日颁布)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2013年8月27日颁布)    盘山县科学技术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合同材料及有关附件。
3.决定阶段责任:对于符合认定的合同开具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登记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及时处理科技部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其他行政权力 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研究中心推荐 【规范性文件】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1993]060号) (1993年2月4日颁布) 第五条 有关部(委)或地方科委具体负责对工程中心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 【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十五”期间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国科发计字[2001]297号) (2001年8月14日颁布) 三 组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科技部负责国家工程中心的组织管理。编制国家工程中心的总体发展规划,明确优先发展领域,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等;编制下达并组织实施组建项目年度计划,检查有关执行情况;组织国家工程中心的验收及定期运行考评和分类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工程中心的具体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根据发展规划,组织本部门(或地方)的国家工程中心组建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根据发展需要,组建本部门(或地方)的工程中心;具体负责归口管理本部门(或地方)国家工程中心的组建实施,并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检查本部门(或地方)国家工程中心的执行情况,监督有关组建经费的使用,协调解决组建及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协助国家工程中心在行业或地区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中发挥作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工程中心的具体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 盘山县科学技术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报材料及有关附件。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情况,作出拟予以认定的决定并进行公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件下发各县市区科技(经贸)局;信息公开,并与拟组建单位签订的《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任务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进行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7 其他行政权力 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2007年12月29日颁布)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盘山县科学技术局 (1)规划目标确定责任:由编制单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分析现状,提出全县科技发展规划目标。
(2)前期调研论证责任:由编制单位进行全县科技发展规划编制前期调研、分析,召开论证会,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意见。
(3)起草规划草案责任:编制草案初稿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组织行业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提出修改意见。
(4)审核签发阶段责任:将修改后规划草案经科技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5)指导实施阶段责任:编制单位依据批准的规划,实时指导规划项目实施;做到信息公开,并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其他行政权力 国家、省、市、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初审、推荐、管理、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2007年12月29日颁布)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鼓励企业参与实施和平竞争;对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应当鼓励企业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共同实施。 【规章】《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国科发计字〔2005〕264号) (2005年7月4日颁布) 二指导原则 (一)分级管理,地方为主。中央、省(区、市)、地(市)、县(市)分级管理,以省为主,县(市)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五、组织管理:(一)省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本省(区、市)经济和科技发展规划指导下制定专项行动规划,组织试点县(市)及重点科技项目的申报、遴选和实施,协调科研单位与试点县(市)对接,落实省级相关政策和科技资源集成,对科技项目实施进行管理、监督和考核。 【规章】《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5]140号) (2005年8月29日颁布) 第九条 实施方案的申报和批复 (三)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县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审核,确定上报的试点县,完善实施方案,正式行文并附省基本情况表,各县实施方案报送科技部、财政部。 盘山县科学技术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科研项目等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做出上报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文件报送省市科技部门;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及时处理省市科技部门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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