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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6〕136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 《盘山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09 浏览次数:161
盘县政办发〔2016〕136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盘山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9日

  

 盘山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老工业基地振兴、构建和谐盘山提供气象保障,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盘山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盘锦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民伤亡和危害。

1.3.2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1.3.3 坚持科技先导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响应、及时处置。

1.4  适用范围

1.4.1 本预案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受台风、暴雨、雪灾、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雷雨大风、冰雹、霜冻、大雾、雾霾、龙卷风等天气事件影响,包括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灾害。

1.4.2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盘山县内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救灾等应急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组成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负责制。建立盘山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

2.1.1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及县直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

气象灾害发生后,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

2.1.2 办公室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气象局主管业务副局长担任。

2.1.3 成员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县委宣传部、县经信局、县气象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安监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经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卫计局、县环保局、县广播电视台、县规划局、中国网通盘山分公司、盘山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各镇。

2.2 部门主要职责

2.2.1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对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救灾等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研究解决抢险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县直有关有关单位的灾害防御和救助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灾情。

2.2.2 办公室职责

负责传达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具体协调处理在实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完成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县级应急指挥机制

当发生县级行政区域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重大危害时,由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的县级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台风、暴雨、干旱引发的江河洪水、山洪灾害、渍涝灾害、干旱灾害等水旱灾害,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引发的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2)暴雪、寒潮、低温、霜冻、冰冻引发的低温冻害等农业灾害,由农业部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严重影响电力、能源、重要工业品保障、城市运行等方面,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3)暴雪、大风、沙尘暴、大雾、霾严重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由交通、公安、铁路、环保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指挥应对工作。

4)海上大风、大雾引发的风暴潮、海浪、海啸等海洋灾害,由县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应对工作;严重影响海上运输、海洋作业安全、海洋渔业、海洋养殖业等方面,由交通、海洋渔业和农业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协调应对工作。

5)气象灾害引发的森林火灾、重大环境事件、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别由林业、农业、环保、卫生等部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6)气象灾害造成通信基础设施损坏,由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7)高温、雷电、冰雹、暴雪灾害,由县级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做好指挥协调处置工作,县直有关部门做好指导。

8)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2.3 应急指挥场所

2.3.1 基本指挥场所

基本指挥场所设在气象局。业务综合室建立指挥系统,通过通信网络指挥全县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2.3.2 机动指挥所

机动指挥所设在气象灾害应急指挥车上。在灾害发生地,通过车载指挥系统进行现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指挥。

2.4 应急专家组

由气象、水文、农业、林园、地质、环境、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县气象灾害专家组。

专家组主要职责:按照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要求,研究分析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灾情和发展趋势及影响程度,为县指挥部决策提供抢险救灾咨询及建议,科学指导应急救灾工作。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来源

3.1.1 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预报预警和评估工作,具体承担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任务。

3.1.2 气象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警电话等多种途径报告有关气象灾害信息。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各级气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对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并上报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3.2.2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达到预警启动级别的,发布启动预警命令,并向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3.2.3 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3.2.4 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应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2.5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信息传输、气象预报分析处理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3.3.2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本预案中预警启动级别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3.4.2  Ⅳ级预警。市气象台站预报预警1个县(市、区)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以上的灾害性天气过程,并将造成一定危害和社会影响,由事发地的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预警,并随时向市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预案的应急响应情况。

3.4.3  Ⅲ级预警。市气象台预报预警全市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大以上的灾害性天气过程,并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社会影响,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预警,并随时向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预案的应急响应情况。

3.4.4  Ⅱ级预警。市气象台预报预警全市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极大的灾害性天气过程,并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由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预警。

3.4.5  Ⅰ级预警。省气象台预报预警包括我市在内3个以上设区市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启动Ⅱ级预警标准气象灾害的,省气象局将气象灾害预警情况报告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国务院相关指挥部门决定启动Ⅰ级预警后,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执行上级应急指令。

3.4.6  发布原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4.7  发布途径

县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气象灾害预警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广播、电视、报纸、通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利用短信、预警显示屏、大喇叭、手机客户端等向社会受众发布。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相应的气象机构,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四、应急响应

4.1 响应启动

县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按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程度和范围,及时作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政府。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2 分部门响应

当气象灾害引发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部门启动《盘山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海洋灾害时,海洋与渔业部门启动《盘山县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地质灾害时,国土资源部门启动《盘山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部门启动《盘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重大环境事件时,环境保护部门启动《盘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城市洪涝时,水利、住建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农作物受灾时,农业部门根据响应条件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森林火灾时,林业部门根据响应条件适时启动《盘山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当发生沙尘暴灾害时,林业部门根据响应条件适时启动《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响应条件适时启动相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时,相关部门根据响应条件适时启动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门协调机制。

当气象灾害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时,民政部门根据响应条件适时启动《盘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当发生暴雪或特大暴雪引发低温冷冻灾害时,县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响应条件适时启动《盘山县应对暴风雪灾害应急预案》。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新闻宣传、教育、科技、住建、广电、旅游、法制、保险监管等部门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地方群众抢险队伍等,要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工作需要,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县政府应急办做好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分析研判、综合协调等各项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4.3 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值守,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4.3.1 台风、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海洋部门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暴潮和海浪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防汛部门根据风灾风险评估结果和预报的风力情况,与当地政府共同做好危险地带和防风能力不足的危房内居民的转移,安排其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住建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住建、交通运输、海事、海洋与渔业等部门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安排人员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故障、排除危险。

农业、海洋与渔业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农业部门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森林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3.2 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防汛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地方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旅游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对因暴雨滞留在景区内的游客和工作人员的救援工作;负责向本行业及重点人群发布暴雨影响信息。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故障、排除危险。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3.3 暴雪、低温、冰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雪、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县综合执法部门根据《盘山县应对暴风雪灾害应急预案》,及时启动暴雪响应。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辆减速。

电力部门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提醒做好营运车辆防冻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住建、水利等部门做好供水系统等防冻措施。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住建部门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人员。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农业、海洋与渔业部门组织对农作物、畜牧及水产养殖业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做好重特大雪灾发生时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和学校险房、危房除雪加固工作,确保学生及学校的安全;根据灾情调整学校教学工作,发布学校停课和复课通知;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协调学校除雪工作,保障正常教学秩序。

旅游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对因雪灾滞留在景区内的游客和工作人员的救援工作;负责向本行业转发雪灾预警信息;负责组织制定旅游系统防御雪灾应急预案。

畜牧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畜牧业雪灾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因雪灾被困畜禽的紧急救助工作;负责组织力量向重点场户运送饲料,保障畜禽正常生产;采取措施预防动物疫病发生,对发现患病畜禽及时救治,对因灾死亡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安全生产。

铁路部门负责组织铁路系统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恢复铁路交通运输;负责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根据灾情和地方政府需要,协调部队参加除雪救灾。武警部队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3.4 寒潮、霜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霜冻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开放避寒场所;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应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林园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农业、海洋与渔业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海事、海洋与渔业部门采取措施,提醒海上作业的船舶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加强海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3.5 沙尘暴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农业部门指导农牧业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受沙尘影响的灾区恢复农牧业生产。

环保部门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3.6 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电力部门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定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住建、水利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生部门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业、海洋与渔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3.7 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部门指导农牧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3.8 雷电、冰雹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雨大风、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住建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故障、排除危险。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3.9 大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减轻和消除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3.10 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环保部门及时发布空气污染指数预报和可吸入颗粒物预报以及预防措施

卫生部门加强预防霾与健康知识宣传,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卫生事件。

4.4 信息收集

4.4.1 各相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归口管理、逐级上报。

4.4.2 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5 应急通信方式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同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4.6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救援物资的接收与分配。对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实施,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活动。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气象灾害事发地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地方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8 气象灾害评估

4.8.1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气象局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

4.8.2 跨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局负责或者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

4.8.3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局。

4.8.4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9 新闻发布

4.9.1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4.9.2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应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

4.9.3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通报及时报道。向社会公众报道或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必须是来源于统一发布的信息。

4.10 应急终止、调整

4.10.1 Ⅰ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发布启动Ⅰ级预警的国务院相关指挥部门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

4.10.2 其他级别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发布启动预警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决定终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4.10.3 应急响应终止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

响应调整: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态势、影响程度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调整情况,综合研判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级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1.2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1.3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5.1.4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1.5 气象灾害事发地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气象灾害事发地的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政府。特别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省政府。

5.2 灾害保险

5.2.1 气象部门应当为保险机构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灾情信息证明。

5.2.2 保险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5.3恢复重建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及居民住房等生活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气象灾害事发地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县政府组织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申请上级财政支持。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4 应急工作总结

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对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交总结报告,报县政府。总结报告应当包括:气象灾害事件的基本情况,产生的原因,应急处置过程,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今后应改进的防御和应急处置措施建议。

六、应急保障

6.1 指挥系统保障

6.1.1 基本指挥所应当建立可视会议系统,通过远程联网方式实现实时的指挥和调度。

6.1.2 流动应急指挥车应当配备计算机网络指挥系统、无线通信系统及卫星定位系统,通过车载系统实现灾害现场指挥。

6.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 救援物资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保障方案。

6.4 通信保障

6.4.1 以国家气象通信网为主体,无线传输方式作为备份,及时接收各类气象资料,确保预报、警报、天气实况和灾情的传输。

6.4.2 应急救援现场应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之间保持通信畅通,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为现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事发地的人民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6.5 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火车、船舶、飞机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6.6 人员防护

卫生防疫、环保、气象、民政等部门做好应急抢险救灾人员、灾区群众的防护工作,避免因灾害引发的传染病、危险有毒化学产品、重污染天气的危害。

6.7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6.8 装备保障

6.8.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应当组织建设应急指挥车和应急流动气象台。

6.8.2 气象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装备的储备,包括气象仪器备份、维护维修设备、灾情收集设备和人工影响天气装备等。

6.9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置队伍。气象应急处置队伍应由大气综合监测人员、天气分析预报服务人员、气象通信人员、设备维护和保障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宣传人员等构成。

6.10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建立部门的专家咨询机构,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七、监督管理

7.1 应急预案演练

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建立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演练的常态机制。县气象部门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预案演练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年度演练计划,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由气象部门牵头,汇同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开展一次。

由气象灾害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由相关负责部门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7.2 宣传培训

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5.12”防灾减灾日、“3.23”气象日等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宣传工作。将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宣传工作纳入应急宣传计划。

气象部门负责印制宣传材料和预案简本,免费向公众发放。应急管理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普及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知识。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预案管理

7.4.1 本预案由县气象局负责制定并解释。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县气象局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4.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11月13日印发的《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盘山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盘县政办发〔2014〕98号)同时废止。

八、名词术语

气象灾害预警:是指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气象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各级气象部门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一般按四个级别发布预警信号,并按气象灾害严重程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本预案有关量级的表述中,“以上”均含本级别在内。

台风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0℃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冰冻是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交通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附件:1.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工作流程图

2.盘山县主要气象灾害部门联动及社会响应措施

 

 

 

 

 

附件1:

 

 

 

 

 

 

附件2:

盘山县主要气象灾害部门联动与社会响应措施

 

台风(大风)灾害应急联动和响应措施

响应

等级

部门

、Ⅲ级响应

响应

响应

公安部门

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

组织警力,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工作;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及时处置因台风引起的交通事故

负责灾害事件发生地的治安救助工作;必要时封闭高速公路、实行道路警戒和交通管制

教育部门

提示学校做好防雨防大风准备、暂停室外教学活动

督查学校做好预防台风、大风准备、停止室外教学活动,保护已经抵达学校的学生安全

住建部门

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暴雨等级,严格按照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程做好防台风工作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

组织检查公共场所积水情况和因台风造成的水毁设施,加固广告牌和临时性建筑并配合及时修复

农业部门

指导开展设施农业防风加固、大田农作物开渠排涝、树加固以及养殖圈舍加固及排涝等工作。

水利部门

通知各水库、河道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做好防洪泄洪准备

组织对各水库、河道、泵站、排水设施等的安全巡查,发现险情及时排除

根据险情,动员相应的社会力量,加强抗洪抢险队伍,及时排除因洪水造成的险情

民政部门

为进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

开放紧急避难场所;为进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

公路部门

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因灾害损坏的公路交通设施

组织、指挥、协调修复因受灾中断的公路、桥梁及隧道

卫生部门

 

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防疫工作,防止和控制灾区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

交通部门

配合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确保气象灾害事件发生时陆上、空中交通安全通畅

协助征用应急运输车辆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灾物资等

组织、指挥、协调修复受灾中断的国道、省道及其它受损坏的重要交通设施

旅游部门

 

督促、协助旅游景点疏散游客

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点的救灾工作

国土资源

部门

通知地质灾害隐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和群测群防人员加强对隐患点的巡查、监测。必要时报请当地政府启动防灾避险方案,组织群众转移

组织相关单位和群测群防人员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报请当地政府启动防灾避险方案或在发生地质灾害时启动应急预案

安监部门

通知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经营等工作企业做好防暴雨的安全工作

督促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经营等工作企业落实防暴雨工作

参与、协调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各级政府

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辖区内灾害防御、救援工作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通知居住在低洼地带、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临时建筑的人员注意可能出现的水浸、房屋漏雨等情况,并组织检查安全隐患

撤离辖区范围山边、河边窝棚内的临时居住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危坡、危墙、危房的监测

对居住在确有安全隐患的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临时建筑的人员,尤其是临近山坡的临时建筑中的人员组织撤离并安置。

军队、预备役、武警部队

 

进入紧急抢险救灾状态,对灾害现场实施救援

宣传媒体

通过宣传媒体各种手段,及时传播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预警信息,提示社会公众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暴雨灾害防护。

市民

注意收听、收看媒体传播的暴雨信息,及时了解暴雨动态;不要到暴雨发生的地区游玩或到海滩游泳

调整出行计划,尽量减少外出,尽快回家;关闭门窗,以免雨水进入室内

户外人员尽量寻找安全地带躲雨,并要注意防止雷电袭击;危险建筑物内的人员需要撤离

学校

做好防雨准备、暂停户外活动

收到停课通知后保护好在校学生的安全

社区

及时收听有关暴雨信息,并通知辖区住户

关注暴雨最新动态,检查辖区各项防雨情况

组织力量对辖区灾情进行救援

建筑工地

及时收听有关暴雨信息,做好防雨工作

停止户外作业

机场

发送预警信息到所有进港航班

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供电、供水、燃气等基础设施单位

及时收听、收看暴雨信息

关注暴雨最新动态,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设施损坏

迅速调集力量,组织抢修水毁设施

 

 

 

 

暴雨灾害预警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措施

预警

等级

 

部门

、Ⅲ级响应

响应

响应

公安部门

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

组织警力,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工作;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及时处置因暴雨引起的交通事故

负责灾害事件发生地的治安救助工作;必要时封闭高速公路、实行道路警戒和交通管制

教育部门

提示学校做好防雨准备、暂停室外教学活动

督查学校做好防雨防洪准备、停止室外教学活动,保护已经抵达学校的学生安全

住建部门

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暴雨等级,严格按照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程做好防暴雨工作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

组织检查公共场所积水情况和因暴雨造成的水毁设施,并配合及时修复

农业部门

指导种植业主抢收成熟瓜果和防护低洼地带作物,做好养殖圈舍加固及排涝等工作

水利部门

通知各水库、河道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做好防洪准备

组织对各水库、河道、泵站、排水设施等的安全巡查,发现险情及时排除

根据险情,动员相应的社会力量,加强抗洪抢险队伍,及时排除因洪水造成的险情

民政部门

为进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

开放紧急避难场所;为进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

公路部门

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因灾害损坏的公路交通设施

组织、指挥、协调修复因受灾中断的公路、桥梁及隧道

卫生部门

 

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防疫工作,防止和控制灾区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

交通部门

配合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确保气象灾害事件发生时陆上、空中交通安全通畅

协助征用应急运输车辆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灾物资等

组织、指挥、协调修复受灾中断的国道、省道及其它受损坏的重要交通设施

旅游部门

 

督促、协助旅游景点疏散游客

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点的救灾工作

国土资源

部门

通知地质灾害隐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和群测群防人员加强对隐患点的巡查、监测。必要时报请当地政府启动防灾避险方案,组织群众转移

组织相关单位和群测群防人员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报请当地政府启动防灾避险方案或在发生地质灾害时启动应急预案

安监部门

通知各地及安委会成员单位做好防暴雨的安全工作

督促高危行业、企业落实防暴雨工作

参与、协调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各级政府

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辖区内灾害防御、救援工作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通知居住在低洼地带、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临时建筑的人员注意可能出现的水浸、房屋漏雨等情况,并组织检查安全隐患

撤离辖区范围山边、河边窝棚内的临时居住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危坡、危墙、危房的监测

对居住在确有安全隐患的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临时建筑的人员,尤其是临近山坡的临时建筑中的人员组织撤离并安置。

军队、预备役、武警部队

 

进入紧急抢险救灾状态,对灾害现场实施救援

宣传媒体

通过宣传媒体各种手段,及时传播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预警信息,提示社会公众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暴雨灾害防护。

市民

注意收听、收看媒体传播的暴雨信息,及时了解暴雨动态;不要到暴雨发生的地区游玩或到海滩游泳

调整出行计划,尽量减少外出,尽快回家;关闭门窗,以免雨水进入室内

户外人员尽量寻找安全地带躲雨,并要注意防止雷电袭击;危险建筑物内的人员需要撤离

学校

做好防雨准备、暂停户外活动

收到停课通知后保护好在校学生的安全

社区

及时收听有关暴雨信息,并通知辖区住户

关注暴雨最新动态,检查辖区各项防雨情况

组织力量对辖区灾情进行救援

建筑工地

及时收听有关暴雨信息,做好防雨工作

停止户外作业

机场

发送预警信息到所有进港航班

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供电、供水、燃气等基础设施单位

及时收听、收看暴雨信息

关注暴雨最新动态,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设施损坏

迅速调集力量,组织抢修水毁设施

 

 

暴雪灾害预警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措施

预警

等级

 

部门

、Ⅲ级响应

响应

响应

公安部门

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及时处置因降雪引起的交通事故

组织警力,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工作;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及时处置因降雪引起的交通事故

负责灾害事件发生地的治安救助工作;必要时封闭高速公路、实行道路警戒和交通管制

教育部门

提示学校做好防雪准备、暂停室外教学活动

督查学校做好防雪准备、停止室外教学活动,保护已经抵达学校的学生安全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

组织检查公共场所积雪情况,并配合及时开展清雪

农业部门

指导种植业主做好防雪、防冻及采取其他有效防御措施,做好养殖圈舍加固及种畜禽保暖等工作

民政部门

为进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

开放紧急避难场所;为进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

公路部门

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因灾害损坏的公路交通设施

组织、指挥、协调修复因受灾中断的公路、桥梁及隧道

交通部门

配合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确保气象灾害事件发生时陆上、空中交通安全通畅

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灾物资等

组织、指挥、协调修复受灾中断的国道、省道及其它受损坏的重要交通设施

旅游部门

 

督促、协助旅游景点疏散游客

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点的救灾工作

安监部门

通知各地及安委会成员单位做好防雪的安全工作

督促高危行业、企业落实防雪工作

参与、协调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各级政府

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辖区内雪灾防御、积雪清理及灾害救援工作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通知、组织辖区内单位、居民等清理积雪,并组织检查

军队、预备役、武警部队

 

进入紧急抢险救灾状态,对灾害现场实施救援

宣传媒体

通过宣传媒体各种手段,及时传播气象部门发布的降雪天气预报信息。

市民

注意收听、收看媒体传播的降雪信息,及时了解降雪动态;主动做好门前积雪清理

学校

做好防雪准备、暂停户外活动

做好防雪工作,停止户外活动,保护好在校学生的安全

社区

及时收听有关降雪信息,通知辖区住户清理积雪,并组织检查

关注降雪最新动态,检查辖区积雪清理情况

关注降雪最新动态,检查辖区积雪清理情况,组织力量对辖区灾情进行救援

机场

发送预警信息到所有进港航班

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供电、供水、燃气等基础设施单位

及时收听、收看降雪信息

关注降雪最新动态,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设施损坏

迅速调集力量,组织抢修损毁设施

 

 

 

 

 

 

 

 

 

 

 

 

 

 

 

寒潮灾害预警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措施

预警

等级

 

部门

、Ⅲ级响应

响应

响应

民政部门

采取防寒措施,避场所开放

采取应急预案进行防寒保障,尤其是贫困户以及流浪人员等

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

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加强各公园对树木、花卉等防寒工作

对市政园林树木、花卉采取紧急防寒防冻措施

农林渔业部门

指导果农、菜农和水产养殖业主做好防寒措施

指导果农、菜农和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

 

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保暖工作,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加暖、加盖和防大风措施。部分作物可以提前收获上市

卫生部门

采取措施,宣传寒潮可能对市民健康的不利影响及对策

做好寒潮所引发的疾病救治工作

各级政府

启动响应预案,组织实施辖区内各项防御、救援工作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组织实施辖区各项防御、救援工作

宣传媒体

通过宣传媒体各种手段,及时传播气象部门发布的寒潮预警信号,提示社会公众做好寒潮灾害防护。

市民

注意收听、收看媒体传播的各类寒潮信息,及时了解天气变化,注意添衣保暖;

年老体弱者、儿童、患有呼吸道疾病、关节炎、胃溃疡、心脑血管疾病者注意预防

社区

及时收听有关寒潮信息,并通知辖区住户做好防寒工作,提示居民注意取暖设施的用电、用气安全

 

 

 

 

 

 

 

大风(沙尘暴)灾害预警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措施

预警

等级

 

部门

、Ⅲ级响应

响应

响应

城市综合

执法部门

提醒有关单位对设置的露天广告牌采取加固措施

对露天广告牌及公共服务设施、树木等的安全性进行巡查,并采取加固措施

安排专人对露天广告牌及公共服务设施、树木的安全性进行排查,并采取加固措施,必要时拆除有安全隐患的设施

电力、通信部门

监控架空的电力和通信线路,确保安全;及时抢修损毁线路

对于架空的电力和通信线路进行严密监控,并事先进行加固;及时抢修损毁线路

农林渔业

部门

提醒果农、菜农和水产养殖业主、林场等做好防风、防火、防沙准备

指导果农、菜农和水产养殖户、林场等,采取一定的防风、防火、防沙措施

农业、水产业、畜牧业、林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风、防火措施。

卫生部门

采取措施,宣传大风、沙尘可能对市民健康的不利影响及对策

做好大风所引发的疾病救治工作

各级政府

启动响应预案,组织实施辖区内各项防御、救援工作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组织实施辖区内各项防御、救援工作

宣传媒体

通过宣传媒体各种手段,及时传播气象部门发布的大风、沙尘暴预警信息,提示社会公众做好灾害防护。

市民

注意收听、收看媒体传播的各类预警信息,及时了解天气变化

尽量不要出门,不要在广告牌、架空电线电缆、树木下躲避

社区

及时收听有关预警信息,并通知辖区住户做好防风、防沙工作,并提示居民注意安全

 

 

 

 

 

高温灾害预警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措施

预警

等级

 

部门

、Ⅲ级响应

响应

响应

公安部门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防止车辆因高温造成自燃、爆胎等引发的交通事故

公安消防部门特别注意因电器超负荷引起火灾的危险,告诫市民注意防火

负责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地的治安救助工作

教育部门

各学校做好学生防暑降温工作

停止举行户外活动

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停课,已到校学生和入园儿童应派专人负责看护并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住建部门

建筑、施工等露天作业场所要采取有效防暑措施,防止发生人员中暑

督促各建筑施工单位合理安排户外作业

建议建设单位停止户外、高空作业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

加强各市政公园植物防暑防晒保护措施

户外作业人员应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建议停止户外露天作业,合理调配工作时间

农林渔业

部门

对畜、禽以及种植、养殖物采取防高温保护措施

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和养殖业的影响

加强对农林、水产、畜牧业防暑防晒应对措施指导

水利部门

采取措施保障生产和生活用水

采取紧急措施保障生产和生活用水

确保居民生活用水

民政部门

通知各社区做好高温预防工作,注意防暑降温,对贫困户、五保户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加强避暑、救助管理场所管理,采取必要措施防暑降温

 

卫生部门

宣传中暑救治常识,督促并指导有关单位落实防暑降温卫生保障措施

做好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和儿童)因中暑引发其他疾病的防护措施

各大医院、社康中心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可能大量增加的中暑或类似病患者

交通部门

对各交通物流企业、单位加强指导和组织,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提示公路作业单位,合理安排户外作业;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应采取防护措施

停止户外、公路路面作业。

旅游部门

旅游部门对旅行社和A级旅游景区(点)、星级饭店加强监督,提示指导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采取措施,建议某些户外旅游项目暂时停止开放

关闭户外旅游场所

电力部门

应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故障

采取错峰用电措施,保障用电供给和安全

劳动保障

部门

加强劳动安全监察,查处高温下不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强行工作的企业

在高温时段根据情况发出停工建议

部分行业停工停产

食药监部门

加强对市场生产、流通防暑降温药品、防暑防晒化妆品、保健品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避免食品变质引发中毒事件

安监部门

通知各地及成员单位加强高温条件下安全生产管理

各级政府

及时了解高温信息,做好辖区内防暑降温、防病、安全生产等各项工作;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实施辖区内各项防御、救援工作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配合民政部门,积极救助困难户、老弱人员;在辖区内广泛宣传防高温中暑常识

宣传媒体

通过宣传媒体各种手段,及时传播气象部门发布的高温预警信号,提示社会公众做好高温灾害防护。

市民

注意收听、收看媒体传播的高温天气预警信息;中午前后避免户外活动

调整作息,注意饮食调节,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停止户外活动

社区

及时收听有关高温信息,并通知辖区住户做好防暑工作

 

雾(霾)灾害预警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措施

预警

等级

 

部门

响应

响应

教育部门

取消所有室外活动,及时了解天气信息并转告学校、幼儿园的学生和儿童,并告知大雾天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取消所有室外活动,及时了解天气信息并转告学校、幼儿园的学生和儿童,并告知大雾天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妥善安排校内园内的学生和儿童

公安、交通部门

通过城区主要路口的电子屏幕及交通信息服务短信平台,向驾驶员发布有关道路动态信息,提醒途经盘山临水及崎岖道路时自觉放慢行驶速度,开启亮雾灯、近光灯及尾灯等,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通过城区主要路口的电子屏幕及交通信息服务短信平台,向驾驶员发布有关道路动态信息,提醒途经盘山临水及崎岖道路时自觉放慢行驶速度,开启亮雾灯、近光灯及尾灯等,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限制或者封闭高速公路,对机场、客运站、市内交通采取分流和管制措施

卫生部门

根据雾(霾)天常发病例,做好相关专科医护人员、药品、医疗器具的准备工作

启动相应工作方案,做好应对可能出现的大量呼吸道疾病患者各项救治准备

宣传媒体

及时跟踪报道预警、预测和交通路况等信息

及时跟踪报道预警、预测和交通路况等信息,听从应急指挥部门的安排及时刊播防灾救灾信息

市民

尽量减少外出和户外活动,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注意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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