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top_img.png

盘县政办发〔2016〕91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盘山县农村敬老院管理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17 浏览次数:163

 盘县政办发〔2016〕9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5日

盘山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农村供养政策,科学利用农村养老资源,提高集中供养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全县农村养老事业发展,根据《辽宁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辽宁省政府令第2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村社会中最困难、最弱势的群体,保障他们的生活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加强农村敬老院管理,是促进农村五保的供养方式,提高五保供养质量的有效途径,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各镇要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发展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敬老院供养情况落实各镇配套资金和必要的办公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切实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形成镇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镇民政办具体落实的管理工作格局。

二、落实供养标准,提高保障水平

2016年,市政府将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6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7100元标准,各镇要严格执行新的标准,不得降低标准。我县有太平、高升两所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其中太平镇敬老院接纳甜水镇的集中供养人员,高升镇敬老院接纳得胜镇、陈家镇的集中供养人员。为提高中心敬老院养老人员生活质量,供养标准从2017年1月起由每人每年15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000元,供养资金必须年初提前拨付。整合后空置的敬老院不得出售、变卖、占用,必须用于本镇的养老服务事业。

三、完善制度建设,规范管理

    (一)入住管理。实行入院自愿、出院自由制度。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镇民政办审核、镇政府审批、报县民政局备案后入住。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供养对象应优先安排入院集中供养,当地政府和敬老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确保符合条件、本人提出申请的五保人员都能全部入院。

各镇应当与敬老院、村(居)民委员会和五保对象签订供养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保证五保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对出院的供养对象,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各镇要充分利用敬老院闲置床位,有效利用养老资源,接纳吸收社会养员,增加敬老院经济收入,达到以院养院的成效。

(二)院务管理。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组织制定、落实中心敬老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能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生活水平;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维护供养人员合法权益。各镇应定期对院长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建立健全敬老院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即建立健全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安全保卫责任、经济财务、卫生保健、供养人员护理、会议学习等制度,做到制度上墙;定期对敬老院院长、护理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技能和管理能力;建立定期考核评比和奖惩制度,考核结果与续聘、报酬挂钩。对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予以辞退,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加强民主管理,落实院务公开。敬老院应建立健全院务管理委员会,具体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督促管理人员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本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院务管理委员会由镇人民政府代表、院民代表和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其中院民代表应当达到二分之一以上。

(三)服务管理。为确保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敬老院应按照《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107号)要求,牢固树立“以五保对象为本”的服务理念,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要求,建立健全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提高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加强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每年定期培训管理服务人员,提高管理服务技能,使其更好的为五保老人服务。全县敬老院服务管理工作要达到省级规范标准,为院里养老人员提供舒适的生活环境。

(四)资产管理。中心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供养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等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对象监督,并按规定接受审计。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山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220003 ICP备案序号:ICP备案序号: 辽ICP备1300387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202000001号

联系电话:0427-355478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