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6〕98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7日
盘山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2.2 领导小组职责
2.3 办公室职责
2.4 各成员单位职责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3.2 预防预警行动
4 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及响应
4.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
4.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4.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4.4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制定方案
5.3 事件处置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6.2 评估与总结
6.3 奖励与处罚
6.4 检查与审计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2 文电运转保障
7.3 技术保障
7.4 安全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8 附则
8.1 预案修订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迅速有效处置我县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金融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我县委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我县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我县经济安全。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各类金融机构或金融组织,包括银行机构、农村信用社、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融资租赁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民间借贷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全县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和《盘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国内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危及本县行政区域内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的、危及金融安全与稳定的突发事件。
(3)因被冲击、被盗、被抢、被袭击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4)因高级管理人员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件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携巨款潜逃,发生特大金融诈骗案件等金融犯罪案件而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5)因本县行政区域内一家金融机构出现大规模挤提、挤兑或退保而引发该金融机构所属系统或全县金融系统挤提、挤兑情况的金融突发事件。
(6)因对金融业、金融机构等进行负面失实报道,造谣及网络炒作,严重影响金融业健康发展而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7)因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本地区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8)发生其他影响金融稳定运行的突发事件。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较大及以上级别金融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盘山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有关部门和各镇按照县政府和本预案的要求,具体负责本系统、本区域突发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2)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3)区别对待,分类处置。对各类金融机构的预期风险和总体风险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针对不同成因、不同风险程度,研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4)及时预警,及早处置。对突发性金融风险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尽可能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5)依法处置,稳妥缜密。把一切金融风险处置工作纳入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坚持依法有序处置、积极稳妥缜密的原则,力争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按《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以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为主,地方政府配合协调。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2.1 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县政府成立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金融副县长任组长,县金融办主任、中国人民银行盘山县支行行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县公安局、县维稳办、县信访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县法制办和各镇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组成可根据具体事件情况作相应调整。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具体工作。
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政府金融办。县领导小组可视情况在办公室内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信访接待组、风险处置组等专门小组。由相关部门承担具体职责。
2.2 领导小组职责
(1)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县范围内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2)决定启动或终止本预案。
(3)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向上级政府和有关方面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4)明确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5)发生特大或重大金融突发事件时,积极协助、配合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并按规定与事件涉及的其他地方政府具体协商制定处置方案,依法开展处置工作。
(6)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统一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7)应急处置结束后,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2.3 办公室职责
(1)负责收集、整理、报告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2)督促、检查、指导县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落实应急措施。
(3)根据县领导小组要求,组织召集相关会议,协调、落实处置工作。
(4)总结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收集、保管有关档案。
(5)提出修订本预案的建议。
(6)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7)完成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4 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和当事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金融风险的日常监测、预警和防范工作。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主动与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金融监管部门联系,及时报告、反馈有关情况,积极主动参与处置工作。
(1)县金融办: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项工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测、分析和预警、报告,并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分预案;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中国人民银行盘山支行:负责制定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盘山县支行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加强对辖区金融风险的监测分析,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努力维护辖区金融稳定;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金融突发事件风险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和判断,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与有关部门沟通,提出资金救助等处置建议,及时启动《中国人民银行盘锦市盘山县支行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现金调拨、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发放金融稳定再贷款、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等救助措施。
(3)县委宣传部:负责协同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做好金融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对新闻媒体采访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协调和指导。协助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把握宣传口径,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新闻移动客户端等新闻媒体正面引导作用,掌握新闻舆论的主动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对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和引导,及时封堵和删除有害信息。
(4)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协助领导小组做好全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的审定、监督检查和组织实施工作;协调和指导金融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接收、汇总和上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工作。
(5)县公安局:根据职责制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分预案,依法维持现场治安秩序。协助金融突发事件当事单位维持运行秩序。配合、指导金融突发事件当事单位加强重点场所安全保卫工作,根据事件特点、性质,依法采取防范控制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严厉查处,保证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6)县维稳办:掌握全县社会稳定情况,对影响金融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方面对影响全县金融稳定的突出问题以及对金融稳定可能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对策。指导规范群体性事件处置、金融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监管工作提出完善建议。
(7)县信访局:按照《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和《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大力推进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的意见》要求,引导信访人按法定渠道反应诉求并做好《信访条例》的宣传工作。配合相关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县领导小组的统一口径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及时向县领导小组报告信访动态。
(8)县财政局:积极配合县领导小组及其他成员单位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作出判断。根据县政府指示及时做好相关资金的拨付工作。
(9)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未经工商注册登记,即以融资担保类公司名义进行宣传或从事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无照经营行为,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要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贩私、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对金融类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监管工作提出完善措施。
(10)县法制办:负责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意见。
(11)各镇职责:做好各区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监督检查和组织实施工作;协调和指导金融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3.1.1 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照职责分工,建立本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根据需要及时将重要信息向县领导小组报告,视情况向社会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
3.1.2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民银行要做好各类通报信息的汇总和分析,研判区域金融稳定形势和风险隐患,及时向县委、县政府、上级机关通报重大事件情况。
3.1.3 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处置合力,及时通报影响我县辖区内金融稳定的主要风险因素,实现信息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将职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预警报告,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预警报告后,应会同有关成员部门迅速评估、分析风险的严重性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决定是否建议领导小组发出预警警报。
3.2.2 预警警报发出后,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密切关注事态发展趋势,及时向县领导小组通报最新动态。相关部门和当事单位做好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防范工作。
3.2.3 经工作证明不可能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县领导小组宣布解除警报,各部门据此解除已采取的措施。
3.2.4 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 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及响应
金融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4个等级。
4.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国内金融各行业已经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国家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I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处置工作。
4.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1)全市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全县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求我县协同处置,且对全县有较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3)县域内发生的,具有影响全县或可能波及周边地区的金融突发事件。
(4)县域内金融各行业已经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有关部门协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5)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1)对多个镇多个金融行业产生较大影响,但未造成全县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4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
(1)对所涉及区域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区域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金融管理部门能够单独应对,不需要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Ⅳ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指标有交叉、难以判断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以防止风险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随着时间推移或情况变化有所上升时,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1.1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当事单位应立即向监管部门进行口头报告,并以最快时间形成书面报告。
5.1.2 各行业监管部门接到当事单位口头报告后,需立即转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和当事单位共同履行后续报告职责,随时报告突发事件最新发展动态。
5.1.3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人民银行及行业监管部门在汇总、分析各部门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上报县领导小组及其他有关上级机关。县领导小组根据事件发生的级别和危害程度,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并决定是否通过县委信息部门和县政府应急部门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
5.1.4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时间、地点;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及事件发生后社会稳定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经及拟进一步采取的应对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5.2 制定方案
5.2.1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当事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落实预案措施,积极进行自救处理。
5.2.2 县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依照事件分级视情发布应急响应并提出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3 事件处置
在县领导小组指导下,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根据风险发展阶段和各自职责提出处置建议,并将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动向及时报告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5.3.1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处置措施。
5.3.2 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落实预案各项处置措施,密切关注事件发展动向,及时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供县领导小组决策。
5.3.3 对于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监管部门依据各自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5.3.4 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县公安局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对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6.1.1 县领导小组根据事件处置情况适时发布终止应急响应和风险解除通知,各部门必须在接到县领导小组通知后方可解除已采取的应急措施。
6.1.2 事件处置平息后,县领导小组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继续处置尚未处理完的债权、债务;对提供救助资金的应用及回收工作进行全面的跟踪监测,核实债权、债务,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6.1.3 县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帮助当事单位恢复正常营业秩序,最大限度地消除金融突发事件给辖区内金融业和受波及地区社会经济带来的不良影响。
6.1.4 由县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单位配合监管部门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6.2 评估与总结
6.2.1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监管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向县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采取的处置措施和处理结果等。
6.2.2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采取的处置措施、处理结果及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的建议等,并及时将总结上报市政府。
6.2.3 各成员单位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和国家法律法规相应变化,进一步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时修订完善本系统应急预案。
6.2.4 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应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6.2.5 参与与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对与风险处置有关的档案材料,应保存完整并按要求归档。
6.3 奖励与处罚
6.3.1 县领导小组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6.3.2 县领导小组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6.4 检查与审计
6.4.1 县审计局依法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6.4.2 县人民银行依据有关规定对发放的金融稳定再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1.1 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期间应保持通信畅通。
7.1.2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与市有关部门、事件发生所在区域保持通信畅通,及时互通信息。
7.1.3 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须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7.2 文电运转保障
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7.3 技术保障
7.3.1 各有关单位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7.3.2 核心财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7.3.3 重要岗位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工作运行。
7.3.4 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7.4 安全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各成员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或派员参加有关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培训班,提高金融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和监管水平。
7.5.2 各成员单位要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完善。
8 附则
8.1 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和本辖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各金融机构、金融组织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做好预案修订和演练等各项工作。
8.2 本预案由县金融办制定并负责解释。
8.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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