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发〔2016〕17号关于授权县环保局行使污水处理费征收 使用管理权的通知
盘县政发〔2016〕17号
县环保局:
根据《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2009〕235号令)规定,县政府授权盘山县环保局行使对我县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及管理权。
征收范围,执行市物价局《关于盘山县物价局<关于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请示>的批复》(盘价发〔2011〕8号),即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处理、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除县自来水公司代征城市污水处理费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均属代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
征收标准,执行盘锦市物价局《关于盘山县物价局<关于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请示>的批复》(盘价发〔2011〕8号)规定标准。
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及对用水单位、个人的管理,根据《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2009〕235号令)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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