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6〕94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度盘山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6〕94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度盘山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2日
2016年度盘山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切实做好盘山县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招商的浓厚氛围,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依托我县优势资源、县内园区及新县城平台,以塑料新材料、精细化工,高端装备制造、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作为重点产业,以国内外500强、行业100强企业为重点目标,引进一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税收贡献大、产业带动力强的项目。
二、奖励内容及标准
(一)按照《盘山县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五项考核内容及目标要求对完成任务的单位集体予以奖励
1、对完成签约注册和市领导会见项目任务指标的单位和集体给予1万元奖励。
2、对承载五项指标内容并全部完成的单位和集体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对市领导会见项目予以奖励
市领导会见项目,每个项目奖励1000元。
(三)对新引进签约注册项目的个人或单位予以奖励
1、引进工业类、农业类项目:总投资2000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小巨人及高新技术类企业,奖励1万元/个;总投资1亿—5亿元(含5亿元)或总投资5000万—1亿元的小巨人及高新技术类企业,奖励2万元/个;总投资5亿—10亿元(含10亿元),奖励3万元/个;总投资10亿元以上项目,奖励5万元/个。
2、引进服务业类项目:总投资5000万—1亿元(含1亿元,其中房地产5亿元以上),奖励2万元/个;总投资1亿—5亿元(含5亿元),奖励3万元/个;总投资5亿元以上项目,奖励5万元/个。
3、引进签约注册项目符合下列条件其中一项(以正式投资合同落款名章为准),均在上述奖励政策基础上予以上浮:
(1)新引进并经认定的世界500强企业、世界行业百强企业或金融机构区域性总部,上浮50%;
(2)新引进并经认定在主板上市的公司、中国行业百强企业、外资企业,上浮30%;
(3)引进地区总部或研发(采购)中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上浮20%。
三、奖励兑现
(一)奖金来源
由县委、县政府设立500万元专项招商引资奖励基金。
(二)奖励对象
1、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集体。
2、项目第一联系人,包括域内、外的自然人、单位、社会团体及中介机构等。
3、通过个人介绍的第三方专业招商机构(需与我县签订正式合作协议)所引进的签约注册项目,对第三方机构予以全额奖励,对个人予以奖金全额的20%奖励。
(三)奖励认定
1、市领导会见项目,要求会见企业投资部门主管或企业高层领导,且有明确投资意向,并符合市政府考核认定标准。同一项目多次会见,只按一个项目予以奖励。以座谈会或推介会等形式参加的会见项目,认定上限为三个。
2、引进签约注册项目,要求符合市政府考核认定标准。
3、招商引资引进主体在申请项目考核认定的同时,认为引进项目符合奖励条件的,提出书面奖励申请,由县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提出具体奖励方案,报县委、县政府审批,由县财政兑现奖励。
四、本奖励办法适用于2016年招商项目,依照本办法实行每季度奖励。
五、本办法由县经合局负责解释。
附件:盘山县招商引资奖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盘山县招商引资奖励考核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汪晓辉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成 员:温 阳 县监察局局长
赵继刚 县财政局局长
贾凌义 县人社局局长
徐 波 县审计局局长
王甲男 县经合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合局,办公室主任王甲男(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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