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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6〕101号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01 浏览次数:138
盘县政办发〔2016〕10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9日

 

 

盘山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44号)、《辽宁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辽住建〔2016〕11号)和《盘锦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盘住建〔2016〕13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程序等相关要求,把棚户区改造具体工作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遵循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的原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五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协议要求向提供棚改服务的实施主体支付。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可通过省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予以支持。

    第六条  县政府是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本地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购买主体(简称为购买主体);要按照《辽宁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要求,公开择优选择实施主体(简称为承接主体),承接主体的条件应符合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

    第七条  购买主体是指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是指经本级政府批准授权实施棚改服务采购的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八条  承接主体是指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承接主体承接棚改服务。

    第九条  购买主体应根据县政府工作部署和部门预算安排,结合县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年度购买棚改服务项目,明确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相关要求,与部门预算一并报县财政部门审核。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公开择优选择棚改承接主体。

第二章  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购买方式是指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协议。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购买程序要按照《辽宁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要求,严格执行项目申报、预算编制、信息公开、组织采购、签订合同,履约监管、支付资金、绩效评价等程序,规范操作。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承接主体可依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协议等合同进行市场化融资。要健全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加快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支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实施。同时,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各镇、各部门要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积极做好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依法依规实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同时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做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相关工作,确保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要将棚户区改造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做好资金预算安排,指导监督购买服务等工作。

    第十五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承接主体要积极协调国开行、农发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棚户区改造融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签订棚户区改造项目借款合同。

第四章  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购买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体现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特点和要求的绩效指标体系,编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目标,将服务对象满意度作为一项重要评价指标,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九条  县住建局要推动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发布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的相关信息,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承接等工作。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要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第二十二条  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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