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发〔2016〕20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山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的通知
盘县政发〔2016〕20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盘山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已经县政府十六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3日
盘山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处理县政府行政法律事务,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和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县政府外聘的专家、律师组成。
第四条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县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应具有丰富的政府法制工作经验、良好的法学理论素养及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专家应当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在所从事法学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 影响力和实践经验;
(四)律师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办理过具有较大影响的诉讼案件,应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五)近5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者行业处分,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五条 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任期3年,可连续聘任。外聘的法律顾问人选实行差额推荐选拔,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推荐,报县政府批准后,聘任为县政府法律顾问。
第六条 法律顾问为县政府下列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政府立法和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三)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执行和信访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
(五)审查以县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六)参与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七)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
第七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应邀列席或参加县政府有关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有关政府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诚信、正直、恪尽职守,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县政府工作秘密;
(二)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县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三)不得以县政府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开展相关业务;
(四)不得以县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非县政府交办的事务;
(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参加其他有损县政府合法权益或形象的活动。
第九条 外聘的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县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向县政府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申请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经县政府同意后生效。
第十一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法制办报请县政府批准后解聘: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判处刑罚、处分或剥夺律师执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二)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或不按期限提供书面法律意见,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三)泄露因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四)从事与县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县政府利益的。
第十二条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质量、效率以及社会效果进行综合考评和监督,
第十三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各镇政府及县直各单位的法律顾问聘任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所需经费纳入部门财政预算,并将选聘的情况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盘山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220003 ICP备案序号:ICP备案序号: 辽ICP备1300387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202000001号
联系电话:0427-3554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