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6〕115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 政府类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盘山县政府类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十六届三十五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8日
盘山县政府类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办法
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建设行为,加强项目建设环节和建设过程监管,控制建设成本,保证工程质量,提高项目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审核范围、程序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盘山县县直部门、平台公司、园区以县本级财政资金、县本级融资资金以及县本级政府立项的上级专项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各镇及财政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条 审计重点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法接受审计监督,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三条 项目立项
工程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管理单位应及时报县审计局备案,同时上报县债务和合同办纳入债务系统。县审计局统筹安排审计工作、确定审计重点,制定审计计划。对列入跟踪审计的项目应通知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管理单位,并安排审计人员(受托的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人员)与工程项目负责人建立联系。建设单位委托管理单位,必须由建设单位牵头,会同受委托管理单位出具委托证明,报县审计局备案。
第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选择确定应坚持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施工图设计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设计深度不够、交代不清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管理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发现施工图设计预算造价超出项目投资概算,必须退回重新设计。修改、完善和重新设计等增加的费用,由设计单位承担。
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直接导致项目设计、施工发生重大变更,造成项目造价明显增加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扣减勘察费、设计费,并由监管部门(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委托管理单位、财政、审计等部门)作不良信用记录,视情节限制其承接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甲方要求时间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对不能按要求时间完成的,应由委托单位列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不再委托勘察、设计任务。
以上有关规定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管理单位在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时,列入合同的必要约定。
第五条 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
(一)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一定要在消防审图合格的基础上,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初审。
(二)按规定委托施工图审图机构审查。
(三)图纸会审(施工图交底)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管理单位必须及时通知盘山县工程审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核办),由县审核办派受托的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人员参加,县审核办人员酌情参加。
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管理单位应按照符合设计要求、不突破项目预算的原则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初审;审图机构应按照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的原则进行审查。
对于非招投标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也应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六条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严格履行招投标法,依法进行工程项目的招投标。
对于公开招标签订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建设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在设计图纸审查合格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2份设计图纸报送到县审计局,县审计局委托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作出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并及时对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由招投标公司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对于无法准确确定的设备及材料价格且金额重大的,做工程量清单时应以设备及材料的暂估价列示,结算时以甲方、乙方、审计方共同认可的价格据实调整。
对工程量清单单价经县审核办审查过的招投标工程,合同中约定“固定单价”的,结算时执行工程量清单固定单价;工程量清单单价未经过审计局审查的,不得签订固定单价合同。
未签定固定单价合同的,合同中应明确计价方式;对于未明确计价方式的工程项目,结算时按工程量清单单价与省颁定额孰低的原则计算。
除公开招标的固定单价合同外,其他工程签订工程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注明:“最终结算价款以县审计局的审计复核结论为准。”
招标工程及非招投标工程的施工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县合同管理办公室备案登记,备案后上报县审计局。对未按要求申报项目立项、备案的施工合同,县审计局未能列入审计计划的工程项目,申请工程结算时,县审计局不予受理。
县审计局根据项目立项、备案及工程合同,确定审计重点,统筹安排审计工作。委托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对工程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重点工程必须进行“施工阶段的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对每个工程应不定期的进入施工现场,了解工程进度、施工情况、工程变更及隐蔽工程等情况,并及时与县审核办人员沟通,互通有无。
第七条 开工申报
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管理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要报县审核办备案,便于监督。
第八条 工程结算
凡应当报送县审计局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须经县审计局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复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工程造价以县审计局依法作出的审计复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未经审计局签署审计意见的工程项目,财政不予拨付全额工程结算款。
二、工程审核基本原则
第九条 送审资料审核原则
送审资料包括:中标通知书、合同、招投标文件、签证、施工进度表、竣工验收报告、竣工(施工)图、设计变更、预(结)算书、施工方营业执照、规费证、图形电子版、预(结)算书电子版、中介审计报告等。以上资料除电子版数据外均需提供原件,签字、盖章手续要完备,不能只盖章不签字或只签字不盖章,手续不全视为无效。
第十条 必须明确项目负责人
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管理单位必须明确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进行全面管理并负责。对于涉及到设计外的工程内容时应及时通知县审核办安排审计人员(受托的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人员)沟通解决,并到县审核办备案。对县审计局确定的跟踪审计项目,应指定联系人,及时向县审核办汇报工程现场施工情况,并定期向县审核办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工程出现质量、安全、签证不实、弄虚作假等问题的,追究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隐蔽工程管理
隐蔽工程回填前,建设方项目负责人、现场监理及施工方项目负责人均应及时通知县审核办,县审核办安排审计人员(受托的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人员)酌情参加,到现场进行测量、记录、拍照取证等工作,方可回填。道路工程应作好转序前的分层验收工作,并通知县审核办,县审核办安排审计人员(受托的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人员)酌情参加,经监理、建设方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为有效,并到县审核办备案登记。未通知县审核办进行回填的,将来现场查验时破坏、恢复费用由施工方全部承担。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管理
工程变更应做到审批程序规范、相关资料完备。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相关资料不全的,工程变更增加的投资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管理单位负责,并视情况对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管理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凡发生较大变更事项(单项工程变更10万元以上),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管理单位须通知县审核办进行现场审计监督,县审核办安排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人员参加,并根据需要县审核办同时派人进行现场审计监督。总体工程变更工程量在50万元以下的,应上报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管理单位,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管理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总体工程变更工程量在5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另行组织招投标。
第十三条 工程签证管理
少作签证,能作设计变更的尽量作设计变更。签证必须由建设方项目负责人签字,且只能签工程内容、施工方法和工程量等,不能签价。对签证内容涉及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一定要通知县审核办,县审核办安排审计人员(受托的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人员)酌情参加,并到县审核办作备案登记,否则将来结算不予计取。对县审计局确定的政府跟踪审计项目签证必须有县审核办人员参加并作备案登记后方为有效。
对于在结算过程中发现签证不清、不实、前后矛盾的,县审核办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地材材料价格
由于盘山县政府距北镇料场较近,对盘山县新县城区域的地材材料(砂砾、山皮石、毛石、碎石、中粗砂、混砂等)价格按辽宁省发布的价格信息每立方米扣减5元作为材料的结算价,零星工程除外。
三、建立对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协调、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造价咨询机构的选择
县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招聘三家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由县审计局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县财政资金或财政资金为主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审计,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不得自行委托造价咨询服务机构。
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受县审计局委托,对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审核,按要求时间完成审计工作,并对出具的审计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县审计局、审核办负责协调中介服务机构与施工方、建设方、监理方、设计方等各方面关系事项,为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创造良好的审计环境,同时指导、监督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管理
县审核办对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有关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实施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凡发生影响工程造价的事项,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管理单位应及时通知县审核办,审核办派人(受托的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人员)到场进行审计监督。
县审计局对委托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所作项目竣工结算审核负有监督审计责任,并对作出的审计结论负责。县审计局应当积极履行国家审计监督职能,对结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全部执行国家审计进行复审,对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实行抽复审。复核和抽审的结果小于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审计结果,减幅超过5%(含5%)的不付审计费,超过20%的不再委托审计业务。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配合县审核办工作,提供相应审计底稿。
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管理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保质保量地按设计要求及验收标准完成所承建的工程。因其它因素不能按时完工,应向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管理单位说明延期原因,并重新组织施工方案送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管理单位批准。
施工过程中不按设计标准及验收规范施工且不听监理劝阻,不按整改通知整改的,上报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从严处理。
施工单位上报工程预(结)算弄虚作假,导致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审核时核减幅度过大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提请有关职能部门对施工单位严肃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实质性处罚,同时记不良信用记录。其中,核减幅度超过15%但在20%以内的,施工单位必须承担30%的审核费;核减幅度超过20%的,必须由施工单位全额承担审核费,由财政从工程款中扣减。
以上有关规定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管理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列入合同的必要约定。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管理
监理单位的选择确定应当坚持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监理必须做到只要工程施工监理人员必须在现场的原则,防止施工单位不按设计施工,偷工减料。发现施工方不按设计及验收规范施工,应坚决履行监理职责并及时通知施工方负责人及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管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拒不按监理要求施工的,监理有责任及时向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管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县审计局报告。涉及工程造价签证的及时通知县审计人员进入现场调查、取证。监理日记必须按要求填写,客观、真实地记录工程实际施工过程及各分部施工情况。以便工程结算时调用监理记录。
1、建设方项目负责人应对监理出勤进行管理,审计人员(包括受托的造价咨询机构人员)不定期到现场勘查时,发现监理不在现场一次警告、二次通告所在单位、三次建议有关部门取消监理服务合同,并对其所造成的工程缺陷追责。
2、发现施工方不按设计及验收规范施工,未能履行监理职责,未及时通知施工方负责人及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管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一经发现取消监理服务合同。
3、对于发现现场监理签证不实、弄虚作假等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取消监理业务,不付监理费用,情节严重造成政府资金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监理服务费中扣减并列入黑名单。
4、发现现场监理对重大事项隐瞒不报的,审计一经发现直接建议有关部门取消监理服务合同,列入政府招标黑名单。
五、其他说明
第十九条 工程前后期费用原则上由县审计局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单位必须由甲方委托
第二十一条 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单位资料库,并与审计、财政、建设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资料共享,对各方列出的不良记录及黑名单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因时间等因素,不能实行公开招投标的,采用一事一议原则。原则上选择资质高、信誉好、业绩好、实力雄厚的施工企业
第二十三条 法律责任
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如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拒绝、阻碍审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盘山县审计局、县审核办行使工程审计、监督职能
第二十五条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盘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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