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6〕125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施工 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社保分局:
为解决“营改增”税收改革后建筑施工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临时用工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的通知》(盘政办发〔2013〕37号)和《关于外埠来我市从事建筑业施工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盘政办发〔2013〕59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建筑施工企业拨付工程建设资金时,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提供纳税发票以及社保缴费凭证后才可拨款。
2、县国税局每月将建筑施工企业申报销项收入信息及时反馈给县地税部门,由县地税部门核实并组织征缴,同时将征缴情况反馈给县国税局。
3、对于政府类投资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凭纳税发票以及社保缴费凭证,经县财政部门核实后才可拨款。
4、县住建部门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时,应核实其是否足额缴纳社保费,对未缴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1日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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