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6〕129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学校 (幼儿园)食堂规范管理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6〕12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新建或改扩建农村学校食堂替代校外供餐》和辽宁省农村学校食堂建设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县义务教育薄弱学校食堂和旱厕改造工作的通知》(盘县政办发〔2016〕96号)和县委书记孙洪军同志讲话精神,各镇的学校食堂要在2016年11月1日前投付使用。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镇的学校食堂建设必须于2016年10月末完工,11月1日前完成内部装修、设备安装调试等工作并投付使用,使用前做好环保监测工作。
二、各镇要认真研究学校食堂的管理,制定相关的制度,招聘符合食堂要求的服务人员;各镇学校食堂一定要学校自主经营,坚决禁止对外承包,已经对外承包的立即整改,不允许在校内开小卖点,县督查室随时进行督查。
三、在制定收费价格上,各镇要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学校、学生、家长及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借鉴我县已经投付使用的其他镇学校食堂的管理经验,采取“三公开”,即食材价格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每月账目公开。食材由裕农公司统一配送,学校做好接收食材的各项手续,配合裕农公司安装好监控设备。让民生项目真正起到为学生服务、为教师服务、为社会服务的作用。
四、教育、卫计、市场监督、安监、消防等部门要做好检查、整改等工作,定期采取联合检查的形式,确保食堂饮食的绝对安全。
五、食堂要统一标识,在食堂外墙的醒目位置粘贴“学生食堂”字样,下面是英文“学生食堂”,隶书,铜板字;厕所也要统一标识,中英文。
六、食堂建设的相关手续要办理齐全,资料妥善保管。县督查室对学校食堂经营管理将进行跟踪督查,发现问题将将严肃处理并进行问责。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4日印发 |
2016年10月24日
主办单位:盘山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220003 ICP备案序号:ICP备案序号: 辽ICP备1300387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202000001号
联系电话:0427-3554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