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发〔2016〕23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山县人民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
《盘山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已经县政府十六届三十六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9日
盘山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水平,依据《盘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做出执行,应当遵循本规则。
县政府所属部门、镇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则。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法制办)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县监察局负责县政府所属部门、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承办、执行的行政监察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决策机制,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事项:
(一)编制或者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
(二)涉及民生保障方面的重大资金安排,政府融资举债,对本地区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国有资产处置;
(三)制定或者调整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住房、劳动就业、公用事业收费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等涉及民生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
(四)本地区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五)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并且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县政府根据前款规定,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确定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具体事项。
第六条 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程序。
第七条 县政府县长或者副县长提出决策事项后,启动决策程序。
县政府所属部门、镇政府向县政府提出决策建议,需经县长或者分管副县长审核后启动决策程序。
第八条 启动决策程序后,县政府应当确定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草案起草。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开展市井研究,征求相关部门、镇政府的意见,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吸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的意见建议,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
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
第十条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形成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决策调研和咨询论证后,应当拟订决策草案。对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或者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比较方案备选。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风险评估。决策风险评估应当视决策需要,对决策草案进行利弊、成本效益分析,对财政经济、社会稳定、环境生态和法律纠纷等方面的风险做出评估,并相应提出防范、减缓或者化解措施。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均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决策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并应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等信息化载体。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广泛收集并分析群众对公示内容的意见,充分采纳合理建议。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组织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
(二)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公众对决策草案有重大分歧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由决策承办单位作为听证机关组织听证。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代表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告听证报告的决策采纳情况。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各方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决策备选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方案草案及说明。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拟提交县政府集体审议的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初步审查,并向县政府法制办提交初步审查意见、法律依据及相关说明等材料,由县政府法制办完成合法性审查。
第十九条 决策草案成熟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县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将决策方案草案提请县政府决策会议集体审议。
第二十条 县政府审议决策方案草案,由县长或者其委托的副县长主持进行。
第二十一条 县长或者受县长委托的副县长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做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县政府审议决策方案草案,应当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报县委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县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县委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批准。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县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依法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照规定需要向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通过政协协商的,在决策之前,应当向县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或通过政协协商,广泛听取人大、政协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制定执行方案,对决策事项进行目标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县政府办公室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决策的正确实施。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通过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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