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发〔2016〕24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山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电商物流产业管理中心:
《盘山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已经县政府十六届三十六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9日
盘山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决策法制水平,保证决策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纳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实事求是、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以及由县政府领导依据法定职责有权直接决定的下列事项:
(一)编制或者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
(二)涉及民生保障方面的重大资金安排,政府融资举债,对本地区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国有资产处置;
(三)制定或者调整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住房、劳动就业、公用事业收费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等涉及民生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
(四)本地区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五)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并且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县政府根据前款规定,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确定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具体事项。
第五条 县政府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时,县法制办负责人应当参加或列席。
第六条 县政府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交由县法制办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的启动,由县政府领导依照职权与分工决定。
第八条 对于需经合法性审查的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县法制办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一)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基本情况;
(二)与重大行政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
(四)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县法制办对于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报县政府。县政府领导对审查时间有要求的,应当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情况复杂的,报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
县政府领导批准启动合法性审查程序后,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按照本制度第十条规定向县法制办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
第十条 县法制办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与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一致;
(二)是否与我县现行的规定和其他政策措施协调、衔接;
(三)是否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而严重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
(四)是否存在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
第十一条 县法制办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研究;
(二)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或者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形式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三)根据需要组织县政府顾问参与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涉及有关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县法制办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县法制办要求的期限内提出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经合法性审查后,县法制办应当及时提交审查意见书,报县政府有关领导,并通报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县法制办出具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有不当之处的,可以在接到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书3个工作日内向县法制办提出书面异议,县法制办应当将承办单位意见报县政府领导,由县政府领导决定是否重新启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经过合法性审查后,符合法律规定和原则的,承办单位应按程序及时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或者报县政府领导直接决定。
第十五条 对于涉密的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参与合法性审查成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查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守纪律,不得泄露合法性审查事项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决策失误,依法追究责任机关及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县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依法科学界定本部门和单位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和规范化决策机制。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县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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