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政发〔2016〕18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地价管理,准确反映城市地价分布规律和地价水平,依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新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是制定土地有偿使用政策和地价评估及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对城区地价实施动态监测。
二、对土地出让、企业改制、抵押等地价评估必须依据新公布的盘锦市城区基准地价标准,综合宗地区位和规划条件等因素按规定程序确定。
三、本次调整成果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区基准地价的通知》(盘政发〔2007〕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盘锦市城区基准地价标准和土地级别范围
2.关于盘锦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使用有关问题的说明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6日
附件1
盘锦市城区基准地价标准
级别
商业用地 住宅用地 工业用地 Ⅰ级 4363 2117 553 Ⅱ级 3228 1768 456 Ⅲ级 2465 1395 373 Ⅳ级 1460 1068 341 Ⅴ级 1074 843 一类 253 二类 161 Ⅵ级 794 66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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