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指导意见
辽减发〔2014〕1号
各市人民政府,绥中、昌图县人民政府;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
各市人民政府,绥中、昌图县人民政府;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
为切实提高抵御和防范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自然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防灾减灾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依据《辽宁省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和《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对加强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运用各类资源和多种手段,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防灾减灾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积极调动各方力量,强化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夯实防灾减灾工作基础,全面提升防灾减灾的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做贡献。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全面覆盖。依据易发灾害的种类及特点,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应急避险需求为前提,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分步实施,在全省所有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启动建设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形成覆盖全省城乡,惠及全体居民的应急避难网络。
因地制宜,规模适度。根据人口密度和财力的承受能力,建设与群众需求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规模,以满足当地群众应急避难需求为标准,适当考虑应急物资存储、现场指挥服务等需要。
整合资源,综合利用。充分利用现有的设施和条件,盘活区域内可用资源,将现有的公园、广场、学校操场、停车场、大型体育运动场地、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大型建筑设施等,采取确认、修缮、加固、拓展功能等方式,建成灾害应急避难场所。
统一协调,通力合作。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由各级减灾委统一协调,减灾办公室牵头组织,各级减灾委主要成员单位相互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能具体落实。
三、目标任务
2014年,各市、县(市、区)制定相应的建设规划,每市选择不少于一个县(区、市),试点启动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建设。2015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开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程。到“十二五”期末,力争将全省60%以上的大型公园、广场、体育场、学校操场等建成设施齐全、功能完备的应急避难场所。稳步推进,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全省城乡的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网络。
四、建设标准
1、合理布局。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充分利用经过住建部门鉴定为安全的建筑设施,整合各类现有公共资源,原则上不新建专门场所。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的选点应安全可靠,并远离洪泛区、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按照满足应急避难需求、防范次生灾害、方便转移、就近安置的原则,经专家论证后确定。各地建设灾害应急避难的场所数量及密度,应根据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合理布局。从现在起,凡属新开发的住宅区、商业区,或大型建筑项目比较集中的地区,均应按照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建设灾害应急避难场所。
2、保证功能。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办公室(值班室)、居住宿舍(或临时搭建帐篷)、仓库、厕所等必备设施,并应配备应急通信系统和应急广播系统,确保灾害发生后通信畅通和受灾群众的有序管理。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应具备供水、供电功能并与水务、电力等部门的应急救助相衔接,保证水电的持续供应。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应配备帐篷、简易床、棉被褥、毛毯、毛巾被、手电筒等救灾物资。具备条件或安置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应配备应急炊、餐具,储备一定的粮食、食油等食品类物资,以确保受灾群众应急期间的基本饮食需求。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医疗点,灾害发生时,卫生计生部门的应急卫生防疫组织应迅速进驻医疗点,指导并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各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可采取与供应商签订应急供货协议的方式,落实应急期间的方便食品饮品供应。
3、标志明显。在通往灾害应急避难场所主要路口的醒目位置,设置“XX灾害应急避难场所”路线指示牌,指示牌外观为蓝底白字加箭头。在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内,应设置“XX灾害应急避难场所”、落款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标示牌,标示牌的规格尺寸不小于“宽70㎝×高50㎝”,由当地减灾委办公室(民政部门)统一制作。路线指示牌、灾害应急避难场所标示牌应具有荧光及配置霓虹灯闪烁功能。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内的医疗点、厕所、饮水处、男性居民居住点、女性居民居住点、应急物资发放处等所有功能设施均应设立明显标示。
4、制度完善。县级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由县级民政部门管理,乡级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由乡(镇)政府或街道管理,社区(村)级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由社区(村委会)管理。各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应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管理人员职责、避险人员守则等规章制度。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内应明确可安置人数、管理人员等信息。每个灾害应急避难场应明确责任人,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内相关设施要坚持定期维修维护,确保功能正常。储备的食品等物资要定期更换,确保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是防灾减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及其防灾减灾组织协调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推动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各地要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制定出具体的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单位,细化分阶段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工作责任,稳步推进全省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2、明确工作责任。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负总责。各级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门)为牵头部门,负责制定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牵头组织、协调、指导、落实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改造)项目,并做好辖区内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相关信息的整理与发布工作。各级减灾委主要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减灾委办公室(民政部门)做好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水利部门重点负责汛情预警、预报、发布工作,为提高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的防洪能力提供技术支持。地震部门重点负责地震监测,为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提供技术支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评估、监测、预警,为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选址提供技术支持。气象部门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工作,为灾害应急避难场所提供气象信息服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现有建筑设施进行安全鉴定,确保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内建筑设施安全可靠。财政部门负责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所需要资金筹措及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的治安、消防和交通管理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内避险群众的医疗和卫生防疫工作。
3、落实资金保障。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改造和日常维护、检测以及救灾物资储备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灾害发生后,应急避难期间避难人员的生活保障资金,从各级政府下达的自然灾害生活应急补助资金中安排。
4、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灾害应急避难场建设,是一项惠及全民的重要民生工程,要加大宣传力度,对灾害应急避难场的位置、进出路线等,要反复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遇有灾害发生时,要保证灾害应急避难场所最大限度地发挥其避难作用。各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应建立健全防灾减灾知识的长效宣传机制,通过设立宣传栏、张贴悬挂防灾减灾宣传资料及图片、举办知识讲座等,广泛普及防灾减灾知识,不断提升全民的避灾自救意识和能力。
5、完善应急预案。市、县(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应针对当地易发多发的灾害隐患,结合辖区内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及分布情况,制订避灾避险应急预案。预案应包括灾害预警、避难场所启动机制、应急指挥机构、联系方式、转移路线、疏散引导、安置程序及范围、应急避难期解除的时机和条件、应急保障物资储备等内容,明确应急避险转移步骤和灾害应急避难场所运行程序。要组织好预案的宣传工作,并按预案定期组织好演练,确保受灾群众能够在灾害发生后安全、有序地进入预定位置,确保应急避险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6、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减灾委员会依据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和方案,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加大对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督查、指导力度。各级减灾委办公室要切实发挥牵头单位作用,县(市、区)每月、市每季、省每半年组织主要成员单位进行一次督促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推动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程的稳步实施,不断推升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水平,争取用3-5年的时间,实现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城乡全覆盖。
辽宁省减灾委员会
201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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