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乡镇网络报灾试点的通知
民办函〔2016〕117号
山西、辽宁、安徽、福建、湖南、广西、云南、甘肃8省(自治区)民政厅:
自2010年起,我部开始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行乡镇网络报灾试点工作。截至目前,已有17个省份实现了全省范围乡镇网络报灾,灾情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均有较大幅度提高。为进一步提升全国民政系统整体报灾水平,在前期17个省份试点基础上,计划今年新增山西、辽宁、安徽、福建、湖南、广西、云南、甘肃8省(自治区)开展乡镇网络报灾试点。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乡镇网络报灾工作的组织领导
灾情信息是开展减灾救灾工作的基础支撑信息,灾情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和精细化程度是决定减灾救灾工作能否有效开展的关键性因素,推广乡镇网络报灾是有效提高灾情信息报送质量的重要手段。各相关省(自治区)民政厅要充分认识开展乡镇网络报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乡镇网络报灾开展情况纳入省(自治区)减灾救灾工作年度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乡镇网络报灾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尽快实现全省(自治区)范围乡镇网络报灾全覆盖。
二、认真做好乡镇网络报灾前期各项准备工作
各相关省(自治区)民政厅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尽快完成对各乡镇灾害信息员办公条件、网络设备等情况的摸底调查,充分借鉴已开展乡镇网络报灾试点省份的经验和做法,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措施;积极协调解决乡镇网络报灾所需的装备条件(包括计算机设备、网络环境以及灾害现场报灾必需的手持终端、录音、摄像设备等);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通过多种渠道探索解决乡镇灾害信息员的报灾装备和通讯补贴等问题,确保今年5月1日前全省(自治区)大部分乡镇实现网络报灾。对于当前暂无法实现网络报灾的乡镇,可采取由县级民政部门代报的方式,切实帮助基层解决有关实际困难。
三、积极推进基层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
各相关省(自治区)民政厅要加强对基层灾害信息员的业务培训,形成规范稳定的分级培训机制,做好《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发〔2016〕23号)、“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应用、移动报灾APP软件操作等业务培训,确保开通乡镇网络报灾前所有地市级、县级和多灾易灾乡镇的灾害信息员能够熟练掌握报灾的基本业务要求和实操要点,确保灾情信息能够及时、准确、规范上报。
民政部办公厅
2016年3月11日
联系人:民政部救灾司 李 群,010-58123141
国家减灾中心 范春波,010-52811131/ 5282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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