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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02 浏览次数:652

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 

《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已经2016517日第10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56日印发的《民政部关于印发<救灾应急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583号)同时废止。

                                 部  

                               201662

 

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明确民政部相关单位救灾应急响应的工作职责,确保救灾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规程。

一、预警响应

(一)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二)启动流程。

按照工作流程,启动预警响应。

(三)响应措施。

1.风险评估。

救灾司备灾处牵头,国家减灾中心运行管理中心、数据中心、卫星遥感部、评估与应急部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向气象、水利、国土资源、海洋、林业、农业等部门和相关省份民政部门了解灾害风险的发展情况,根据需要向测绘地信部门了解地理信息数据;

2)分析历史灾情数据及相关风险信息;

3)根据了解的信息和历史数据,分析评估灾害风险可能造成的实际危害,特别是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

4)根据可能发生和造成的危害,向相关省份发出灾害风险预警信息。

2.应急准备。

救灾司救灾处牵头,国家减灾中心评估与应急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向有关省份和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发出启动预警响应的通知,要求做好救灾应急各项准备工作;

2)编发《救灾快报》,报告部长、分管副部长,通报办公厅等有关司局,发送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编发《灾情和救灾工作通报》,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3)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4)通知有关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5)视情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地方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四)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后,救灾司救灾处提出预警响应终止的建议,经救灾司分管副司长审核后,报救灾司司长决定。

灾害风险发展成灾害后,救灾司备灾处、国家减灾中心数据中心及时收集核实灾情,国家减灾中心评估与应急部及时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后送救灾司救灾处。救灾司救灾处根据灾害损失程度提出终止预警响应、启动国家救灾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救灾司分管副司长审核后,报救灾司司长决定。

二、国家级救灾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2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5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区、市)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二)启动流程。

(三)应急值守。

国家级救灾应急响应启动后,部总值班室加强应急值守力量;救灾司救灾处、备灾处和国家减灾中心运行管理中心、数据中心、评估与应急部、卫星遥感部等处室24小时待班。

(四)响应措施。

1.灾情评估。

救灾司备灾处牵头,部总值班室、国家减灾中心运行管理中心、数据中心、评估与应急部、卫星遥感部、航空遥感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编发《救灾快报》,报告部长、分管副部长,通报办公厅等有关司局,发送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部总值班室摘编《民政信息专报》报中办、摘编《民政部值班信息》报国办;

2)响应启动后,每日12时前汇总各地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制全国灾情表和信息产品,必要时直接与受灾市、县民政部门联系,及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情况,直至灾情基本稳定;

3)利用国内外卫星遥感、航空遥感空间技术灾害监测产品,综合灾区现场信息、基础地理信息、历史灾情等多源信息,开展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综合评估;

4)视情派出专家和工作人员赴现场开展灾情核查和灾区需求评估。

2.救灾应急。

救灾司救灾处牵头,国家减灾中心评估与应急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以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名义向受灾省份下发《关于启动国家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见附件2),抄送部有关司局;

2)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派出工作组,响应启动后12小时内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查看灾情,了解灾区政府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需求,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邀请国家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

4)编发《救灾快报》,报告部长、分管副部长,通报办公厅等有关司局,发送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编发《灾情与救灾工作通报》,由救灾司救灾处及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通过部网站和国家减灾网发布相关信息;部总值班室摘编《民政信息专报》报中办、摘编《民政部值班信息》报国办;

5)根据灾区省级民政、财政部门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核定情况,拟定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方案,商财政部按程序下拨;

6)视灾区需求,调拨中央救灾储备物资。监督指导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五)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救灾工作转入常态,救灾司救灾处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救灾司司长决定终止,并报告分管副部长。救灾司救灾处将响应终止情况通报部总值班室。

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向受灾地区下发《关于终止国家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见附件3),抄送有关司局。

灾情进一步加重,达到启动国家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的标准,救灾司救灾处提出提升响应等级的建议,按程序报批。
     三、国家级救灾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20万间或7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区、市)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0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

(二)启动流程。

(三)应急值守。

国家级救灾应急响应启动后,部总值班室加强值班力量;救灾司和国家减灾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

(四)响应措施。

1.灾情评估。

救灾司备灾处牵头,部总值班室、国家减灾中心数据中心、运行管理中心、评估与应急部、卫星遥感部、航空遥感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编发《救灾快报》,报告部各位负责同志、党组成员,通报办公厅等有关司局,发送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部总值班室摘编《民政信息专报》报中办、摘编《民政部值班信息》报国办;

2)响应启动后,至少每4小时与灾区省级民政部门联系一次,每日12时前汇总各地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制灾情表和信息产品,及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必要时直接与受灾市、县民政部门联系,直至灾情基本稳定;

3)利用国内外卫星遥感、航空遥感空间技术灾害监测产品,综合灾区现场信息、基础地理信息、历史灾情等多源信息,开展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综合评估;

4)视情派出专家和工作人员赴现场开展灾情核查和灾区需求评估;

5)灾情稳定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省(区、市)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2.救灾应急。

救灾司救灾处牵头,人事司社会工作司综合处、国家减灾中心评估与应急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以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名义向受灾省份下发《关于启动国家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见附件2),抄送其他各省(区、市)民政厅(局)、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部有关司局;

2)以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名义,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省(区、市)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组成由部领导带队、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在响应启动后12小时内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政府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和灾区需求,协助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4)编发《灾情与救灾工作通报》,由救灾司救灾处及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通过部网站和国家减灾网发布相关信息;部总值班室摘编《民政信息专报》报中办、摘编《民政部值班信息》报国办;

5)根据灾区省级民政、财政部门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核定情况,拟定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方案,商财政部按程序下拨;

6)视灾区需求,调拨中央救灾储备物资;监督指导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协调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

7)灾情稳定后,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8)指导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有效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五)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救灾工作转入常态,救灾司救灾处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救灾司分管副司长、司长审核后,报分管副部长决定终止,并报告部长。救灾司救灾处将响应终止情况通报部总值班室。

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向受灾省份下发《关于终止国家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见附件3),抄送其他各省(区、市)民政厅(局)、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部有关司局。

灾情进一步加重,达到启动国家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的标准,救灾司救灾处提出提升响应等级的建议,按程序报批。

四、国家级救灾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或7万户以上、30万间或10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区、市)农牧业人口25%以上、30%以下,或300万人以上、400万人以下。

(二)启动流程。

(三)应急值守。

国家级救灾应急响应启动后,部总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救灾司和国家减灾中心取消休假,实行24小时值班。需使用部视频会议系统时,信息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

(四)响应措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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