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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发布时间:2016-12-09 浏览次数:902

盘山县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盘山县人民政府

           二O一六年七月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红线区、人口聚居区等区域作为重点,划定禁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

二、划定原则   

坚持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以奖促治的基本原则,依据指导思想,在畜禽禁养区划定过程中坚持以下原则:

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三、划定依据

3.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

《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3.2地方性法规、规划及文件

《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

《关于盘锦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辽环发〔200965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畜牧局关于公布养殖专业户确认标准(试行)的通知》;

《盘锦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2013.05);

《盘锦市现代畜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3.3技术规范

HJ/T 338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技术规范;

GB/T 12343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

HJ/T81-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GB18596-2001 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497-2009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NY/T 682-2003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

NYT1167-2006 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

NYT1168-2006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四、术语和定义

1、畜禽:指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13类。

2、畜禽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单元(以下简称养殖单元)的区域。养殖单元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

3、畜禽养殖单元规模标准

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生猪存栏量500头以上;牛存栏量50头以上;鸡存栏量1万只以上;鸭鹅存栏1000只以上;羊存栏量2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1000只以上。其他畜禽种类标准由各地根据所辖区行业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要求提出意见,报省畜牧、环保部门确定。

2)畜禽养殖专业户

生猪存栏量100头以上;牛存栏量20头以上;肉鸡存栏5000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其他畜禽种类标准由各地根据所辖区行业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要求提出意见,报省畜牧、环保部门确定。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5、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6、自然保护区: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峡,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7、城镇居民区:指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城镇建成区、工矿区、开发区、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等区域。

8、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指以培养人才,发展文化、科学、技术为主的区域。

9、生态保护红线区:指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

生态保护红线区主要包括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维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高寒、干旱、半干旱等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生态公益林、重要河口、湿地和草原、极小种群生境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或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的区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和国家地质公园等禁止开发的区域。

五、畜禽禁养区范围划定方法

根据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以下区域应依法划定为禁养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的,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技术规范》中各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法执行。

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城镇居民区(指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城镇建成区、工矿区、开发区、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等区域)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大气环境保护距离等要求,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

其他确需纳入禁养区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区域,应严格按照保护目的和政策规定,科学、可行的划定边界范围。本方案中将辽河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区也纳入禁养区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盘锦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初稿已完成,已进入地方政府及上级环保部门批准程序,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正式通过批准后,本方案应相应进行调整;由于自然保护区、辽河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有重复,本方案中范围优先级按自然保护区、辽河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划定。

六、畜禽禁养区范围

盘山县禁养区类型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辽河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区。禁养区划定总面积为220.12 km2,占全县总面积的22.1%

盘山县畜禽禁养区分类统计如表6-1范围及分布见附图。

6-1                          盘山县禁养区分类统计表                     单位km2

区县名称

区县面积

禁养区面积

禁养区占比(%

禁养区类别

总面积

陆域面积

占总面积

占陆域面积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

城镇居民文教区

辽河保护区

生态红线保护区

盘山县

996.85

996.85

220.12

22.1

22.1

32.23

0

17.20

59.69

111.00

1、饮用水源地禁养区

盘山县有2处县级以上集中式城镇生活饮用水源即高升水源和盘东水源,均为地下水源。另有3处镇级水源,甜水镇孙家村北水源地、甜水镇张家村镇级水源、沙岭镇棠树村备用水源地。

1)高升水源

 高升水源位于高升镇高升村村西侧,该水源是为双台子区供水。高升水源共有24眼水井,采水量为3.29m3/d,盘锦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中确定一级保护区范围为以取水井口为圆心半径100 m的圆形区域,面积为0.7536 km2;二级保护区范围为以外围井的外接多边形为边界,向外径向距离为1000 m的多边形区域,面积为31.26 km2。禁养区划定范围同二级保护区。

2)盘东水源

盘东水源位于陈家镇于四家村及卢家村,该水源是为辽河油田居住人员供水。盘东水源共有24眼水井,采水量为0.36m3/d,盘锦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中确定一级保护区范围为以取水井口为圆心半径50 m的圆形区域,面积为0.08625 km2 ,该范围内禁止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活动。

3)镇级备用水源

 甜水镇孙家村北水源地位于甜水镇政府北侧,共两口水井:坐标分别为:1号井东经121°48′53.19″、北纬41°21′1.72″2号井东经121°49′14.32″、北纬41°20′59.27″。建议保护范围为以取水井口为圆心,半径100 m的圆形区域。

 甜水镇张家村镇级水源:坐标东经121°50′54.16″、北纬41°20′40.40″。建议保护范围为以取水井口为圆心,半径100 m的圆形区域。

 沙岭镇棠树村备用水源地位于棠树自来水厂:坐标东经122°24′31.93″、北纬41°12′50.35″。建议保护范围为以取水井口为圆心,半径100 m的圆形区域。

盘山县集中式城镇饮用水源禁养区基本情况如表6-2

6-2                    盘山县集中式城镇饮用水源禁养区

编号

名称

所在地

坐标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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