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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6-12-09 浏览次数:821

坚持以全面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总揽,以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为了全面落实完成辽宁省、盘锦市下达我县的任务目标,进一步改善水环境,让人民喝上放心水,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结合盘山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充分落实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盘锦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继续实施碧水工程,启动新一轮碧海行动,坚持水质改善、水量保证与水生态修复统筹兼顾、治理与防范统一部署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优先保护饮用水源,逐步消灭重污染水体,协同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科技引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绿水、碧海、蓝天”的美丽盘山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依据《中共盘锦市委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盘委发〔201511号)精神,到2020年,全县产业结构布局得到优化调整,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全县水环境质量持续保障,良好水体生态保护力度进一步提高。到2030年,生态系统基本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

    近期指标(2016年至2020年):2020年,绕阳河高速公路桥断面、小柳河大阪桥断面、一统河百草河桥断面河流水质稳定类,太平河孙家桥断面河流水质稳定达到V类,高升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全县流域内水生态系统功能显著恢复,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系统呈良性循环趋势。

    远期指标(2021年至2030年):2030年,全县河流水质达到或优于类水质比例达到100%,红旗湖水质达到III类,县级以上集中饮用水水源100%达到或优于III类。建成完善的流域长效管理机制,生态系统基本实现良性循环。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综合防治,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

总体要求开展地方重点行业污染整治,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发现一个,取缔一个。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牵头与参与部门: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委、县国土局、各镇政府、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盘锦高升经济区等参与。

防治任务:2016年起,县环保局牵头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6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201612月底前,完成取缔工作。

2)专项整治水污染重点行业

总体要求: 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及《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石化行业调整布局及企业关停并转的实施意见》,专项整治盘山县涉及的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行业。2016年底前,制定上述行业的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牵头与参与部门: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各镇政府、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盘锦高升经济区等参与。

防治任务:县环保局2016年年底前,完成县域内七家食品加工企业以及四家原料药制造企业的综合整治。2016年起,县环保局对新建、改建、扩建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2.集中治理工业聚集区水污染

总体要求: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除可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外的工业集聚区应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牵头与参与部门:各镇政府、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盘锦高升经济区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科技局等参与。

防治任务:盘山县现有工业聚集区7处。其中,省级2处,市级5处。2016年起,开展工业集聚区水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对盘山县工业集聚园区及园区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加大企业及园区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的监管力度,保证处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过总量排污的单位,下达限期治理任务,治理期间限产限排;2017年底前,完成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工业污水处理厂工程,盘锦高升经济区污水处理厂工程,完成盘锦化工及装备产业园管网工程,完成盘锦生物质能产业园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完成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园管网建设。

3.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总体要求全县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现有尚未达到要求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进行提标改造,增加脱氮、除磷处理工艺,确保稳定达标运行。2017年底,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2020年底,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

牵头与参与部门: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参与。

防治任务:盘山县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1座,乡镇污水处理厂7座,盘山县新县城目前污水处理率为85%20166月前,完成盘山县新县城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增加脱氮、除磷处理工艺,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落实辽宁省和盘锦市相关政策要求,积极推进7座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2020年前,将曙光生活小区污水接入污水处理厂,新增污水管网10公里,盘山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0%

2)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

总体目标: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工作。2016年底前,完成材质落后、漏损严重、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老旧管网调查,2020年底前完成老旧管网改造。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城区、城镇、开发区必须实现排水管网的雨污分流。2020年底前要实现县城、污水管网全覆盖。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牵头与参与部门:县住建局、各镇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防治任务2016年底前,县住建局牵头完成材质落后、漏损严重、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老旧管网调查。2016年底前,新建污水管网9.3公里。分别是纬一路0.8公里、滨河北路2.2公里、内环东路北段0.5公里、府南一路0.8公里、新华路0.8公里、自强路0.7公里、学府路0.2公里、长兴南路1.2公里、建设路2.1公里。

3)推进污泥处理处置

总体要求: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到2020年全县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

牵头与参与部门:县住建局、县宜居乡村管理办公室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农经局、县农机管理总站等参与。

防治任务:现阶段盘山县污水处理厂污泥年产生量约为100吨,全部由盘锦京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卫生填埋,污泥无害化处置率为100%。“十三五”期间将寻求经济可行的污泥资源化利用途径,提高污泥资源化利用率。

4.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总体要求:2016年底前,完成全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不得向水体排放。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设施。统一规划散养密集区,推广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以及分户收集利用模式。建设村外规模养殖场

牵头及参与部门县动监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农经局、各镇政府等参与。

防治任务:环保局牵头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案,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6年底前,县环保局依据《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完成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合理优化养殖布局。2016年末,禁养区内示范村的庭院养殖全部退出。做好商品化畜禽养殖户迁移工作。统筹各镇、村规划,在村外划定集中饲养区域,统一规划建设畜禽养殖场所,引导商品化养殖户入区饲养。充分利用已建成的畜禽粪便集中处理设施,切实发挥实效。严禁粪污直接排放至院外,确保道路旁、庭院外干净整洁,无畜禽粪污随意排放。

2)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总体要求:2016年底前制定实施种植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进、拓展测土配方施肥范围,因地制宜示范推广施肥新技术、高效新型肥料,探索有机养分资源利用的有效模式,推进畜禽粪便等有机肥资源化利用和秸秆养分还田。建立 4 级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防控体系,整体推进社会化玉米螟生物防治,建设设施蔬菜绿色防控示范区,形成农作物重大病虫害数字化监测预警网络系统。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新建高标准基本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到 2020 年,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 90%以上,畜禽粪便养分还田率达到 60%以上,机械施肥占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的 40%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提高 5 个百分点,达到 40%以上。到 2020 年,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总量年增长率力争实现零增长。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生物、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治覆盖率达到 3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 40%以上,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比例明显提高,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达到 40%以上。单位防治面积农药使用量控制在近三年平均水平以下,力争实现农药使用总量零增长。

牵头及参与部门:县农经局、农机管理总站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政府等参与。

防治任务:2016年底前制定实施种植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加大测土配方施肥、平衡施肥技术推广力度。在继续做好粮食作物测土配方施肥的同时,扩大在设施蔬菜上的应用。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畜禽粪便养分还田率达到60%以上,农作物秸秆直接还田率达到60%,机械施肥占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的40%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40%。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生物、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治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比例明显提高,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单位防治面积农药使用量控制在近三年平均水平以下,力争实现农药使用总量零增长。

3)全面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总体要求: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强化镇级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将雨水、污水规划作为宜居乡村规划的重点内容。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推进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确定的盘锦市重点镇基础设施建设。将 “宜居乡村工程”,“农村连片整治工程”,“美丽乡村建设工程”有机结合。

牵头与参与部门:县宜居乡村管理办公室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经局、县水利局、县农机管理总站、县规划局、各镇政府等参与。

防治任务在巩固已取得宜居乡村建设成果的同时,继续全力推进全县2个重点镇,11个示范村建设工程,不断提高建设水平。利用两年时间(2016年至2017年),提前完成宜居乡村建设任务,实现所有行政村全部建成示范村,达到市里所有镇全部打造成示范镇的任务目标。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加快产业发展、严格长效管理、创新建设载体,不断推动宜居乡村建设工作纵深发展,提高宜居乡村建设水平,真正实现城乡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发展政府公共服务进一步向农村延伸,实现美化绿化亮化、生态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空间布局

 

1.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总体要求: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和盘山县工业发展实际,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全县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推动盘山县内相对落后产能有序退出,促进工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全面提升。同时积极鼓励其他符合产业政策企业对装置及生产工艺进行升级改造,保持技术领先,避免被动淘汰。

牵头及参与部门:县经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参与。

防治要求:落实《盘山县淘汰落后产能规划》,到2016年末,完成对全县所有工业企业的摸底调研,建立完善的各企业档案;2017年末对部分园区外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搬迁;2018年末逐步搬迁其余危化品企业;2019年末淘汰其余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企业。

2、严格环境准入

1)完善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

总体要求: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细化功能分区,从产业布局、园区开发、项目建设三个层次,强化清洁生产、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等环境约束,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的污染控制,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2017年底前形成差别化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并发布实施。

牵头及参与部门: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水利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各镇政府、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盘锦高升经济区等参与。

防治任务:2017年底,县环保局牵头落实辽宁省差别化准入指导意见,并根据盘山县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强化企业清洁生产力度,严格监督企业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要重点控制,并根据制定的差别化准入指导意见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

2)强化环评联动机制

总体要求:大力开展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环评、规划环评,加强重点区域、流域和行业环境影响评价,完善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建立新建项目审批与淘汰落后产能、污染减排相结合的机制。

牵头及参与部门: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防治任务:环保局依据国家及省市里要求执行,充分发挥规划环评对产业布局、规模、结构的优化调整作用。以园区规划环评审批为先导,规范各类园区建设,整合我县审批权限,对石化、畜禽养殖等重污染项目严格审批,推进盘山县已完成规划环评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建立新建项目审批与淘汰落后产能、污染减排相结合的机制。

3)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

总体要求:实施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完成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牵头及参与部门:环保局、水利局牵头,县住建局、县海洋及渔业局等参与。

防治任务:环保局、县水利局依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执行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并及时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底前,按照市环保局、市水利局要求,完成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调查和评价。

3.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总体要求: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置,辽河、大辽河干流沿岸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牵头与参与部门:县发改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规划局、各镇政府等参与。

防治任务:2016年底前,县发改局牵头制定优化空间布局方案,合理规划重大项目建设区域。进一步明确功能定位,划定开发边界,加大开发力度,提升产业集聚功能,运用市场机制和政策措施,推动园区外相关产业、企业和增量项目向专业产业园区集中,形成集约高效的生产空间。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置;辽河,大辽河流域干流沿岸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强化沿河企业查处,对境内沿河企业的排污口彻底清查,实施“一河一档”“一口一策”;推动沿河企业逐步进入园区,沿河油田矿区污水接入市政管网,消灭污水直排、超排现象。

4.推进循环发展

1)加强清洁生产审核

总体要求:结合主体功能区划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优化开发区域的企业,包括制浆造纸、印染、电镀、鞣革、铅酸蓄电池、陶瓷等行业的企业,参照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审核,对重点开发区域的企业,参照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审核,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

牵头及参与部门: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等参与。

防治任务:牵头部门依据国家及省市制定的主体功能区划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对优化开发区域的建设项目和改、扩建项目,按照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审核,对重点开发区域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审核,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

2)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

总体要求:达标的建筑施工排水优先用于生态补水。鼓励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不断提高中水回用率,提高水循环利用率。引导工业集聚区通过专业化运营模式,加快推进省级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建设进程,实现统一供水和废水集中治理,实现水资源梯级优化利用。

牵头及参与部门:县发改局、县经信局牵头,县住建局、县水利局等参与。

防治任务:鼓励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不断提高中水回用率,提高水循环利用率。引导工业集聚区通过专业化运营模式,加快推进省级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建设进程,实现统一供水和废水集中治理,实现水资源梯级优化利用。2017年,全县工业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

3)促进再生水利用

总体要求:依据盘锦市再生水回用相关办法,规范、促进盘山县再生水利用;完善城镇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在未充分利用再生水的前提下,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须安装使用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

牵头及参与部门:县住建局,水利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防治任务:2017年底,县住建局牵头完善城镇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须安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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