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审计工作,完善审计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切实保障县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委、政府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关于加强审计工作、完善审计制度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紧密结合审计机关的职责任务和履职特点,着眼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完善审计制度,创新体制机制。建立具有审计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健全与审计全覆盖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坚持依法有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审计工作制度创新。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制约审计作用发挥、影响审计长远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改革实践。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实施审计全覆盖的工作机制
1.明确审计全覆盖目标要求。建立健全与审计全覆盖相适应的工作机制,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分类实施,注重实效,着力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监督网络,实现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的全覆盖。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所有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和单位,以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实现审计全覆盖,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
2.理清审计全覆盖重点内容。对公共资金实行审计全覆盖,依法对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政府部门管理或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资金,以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对国有资产实行审计全覆盖,依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企业)等管理、使用和运营的境内外国有资产进行审计。
对国有资源实行审计全覆盖,依法对土地、水域、森林、海域等国有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国有无形资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资源进行审计,推动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依法对各镇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党组、党工委)、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3.确定审计全覆盖重点对象。摸清审计对象底数,全面了解掌握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所涉及的部门、单位情况,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人员数量情况,国有资源分布情况等。审计局要做好整体统筹和具体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根据审计需要,财政部门每年要向审计局报送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等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要向审计局报送国有资产的规模、管理状况、管理主体以及国有资产变更等情况;国土、水利、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每年要向审计局报送国有资源情况;为明确重点审计对象、确定全覆盖审计重点提供依据。
4.制定审计全覆盖工作计划。审计全覆盖要突出重点资金、重点事项、重点领域,做好中长期审计项目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合理安排审计周期,分类确定审计重点和频次,对重点党政部门等单位要每年审计,对重点部门、单位以及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进行跟踪审计。灵活确定审计方式,组织好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调查、跟踪审计、联网审计等;优化配置审计资源,适当利用社会审计力量,实行审计机关以及不同审计项目之间审计成果和信息的及时分享,做到科学综合、高效利用。
5.加强审计全覆盖技术支撑。依托“金审工程”建设,推进以大数据技术为核心的审计信息化建设,为审计全覆盖提供技术方法保证。县审计局在市审计局和省审计厅审计数据系统和数字化审计平台的基础上,构建县级审计数据系统,推进县审计机关与审计现场之间网络互联系统建设,加强信息共享和联网审计。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宏观分析的能力。各镇、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
(二)强化内审工作、加强对内部审计的指导
1.加强内审工作的目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指出:“国家行政机关、国营企业事业组织应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以健全内部控制,严肃财经纪律,改善管理,提高效益”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的方针政策、财政经济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进行工作,只向本单位领导负责,目的在于促进本部门、本单位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的提高。县审计局要加强对各镇、各单位和部门内审工作的指导,以达到查隐患、堵漏洞、测风险、提建议、促管理等作用。
2.加大事前事中内部审计力度。在内审工作中,要加大事前审计和事中审计力度,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要有机的结合。事后审计只能查错纠错,不能防患于未然,且事后改正费时费力,同时对不可避免的损失也无能为力。只有将审计关口前移,发挥事前审计和事中审计的时效性、详细准确性、同步性优点,防微杜渐,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强化三种意识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围绕提升内审队伍素质和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各镇农经管理站和各部门、各单位财务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作用,强化三种意识教育,推动内审工作创新发展。 1.审计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审计人员责任制度,要求审计人员要坚定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不搞形式、走过场。要明确一名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精通的同志来负责内审工作。2.审计规范意识。近年来,审计规范化建设不断加强。严格按照内部审计法规准则要求,全面规范内审工作程序。3.审计监督意识。加强内部审计的调查与究研,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围绕中心工作以及当前财务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主动、有的放矢地开展好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4.强化内审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加大内审工作人员对内部审计相关知识及程序的学习,提高综合素质及业务技能。只有不断更新审计专业知识与技能,才能牢牢盯住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益,当好人民利益的“守护神”。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氛围中,为更好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县审计局要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理论和业务学习。
(三)强化依法履行审计职责的保障和监督
1.保障在法治原则下开展审计工作。审计机关要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原则,在遵循宪法和基本法律法规基础上,以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及重大改革方向作为审计定性判断的标准,鼓励创新、推动改革。不得超越职责权限、超越自身能力、违反法定程序开展审计,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得介入各类工程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投标、竣工验收、资产评估审核等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工作。审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审计署《八不准》规定,绝不允许借工作之便向被审单位介绍业务莫取私利,一经发现必须依法严惩,并追究被审单位相关人员及领导的连带责任。
2.维护和保障审计的独立性。各镇、各单位、各部门要支持审计机关履行职责,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预审计项目立项、查证、报告、公告和处理,不得干涉审计机关业务会议。增强审计工作的规范性,保障审计实施和结论的严谨性、专业性、独立性和权威性。
3.确保审计调查取证权限落到实处。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含电子数据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工作资料。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4.为开展审计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全县各级党委(党组)和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要重视和关心审计工作,注意听取审计机关汇报。各单位和部门主要领导同志要切实担负起领导审计工作的责任,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机关依据各自职责支持审计机关开展工作,财政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支持审计机关建设,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设施和经费保障。
5.建立健全对审计机关的监督制度。县委、人大、政府应加强对审计机关的监督,定期组织开展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督促审计机关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依法审计、依法查处问题、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审计机关要加大公开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
1.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的工作协调机制。县审计机关要及时将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县委、县政府充分重视审计结果的运用,不断完善审计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制度,把审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追责问责有效结合起来,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机关依法移送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或其他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核实查处,并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
2.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研究,及时清理不合理的制度和规则,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规定。监察、审计、督查等部门和机构要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提出约谈问责建议,严格追责问责。
三、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党委(党组)、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加强审计工作、完善审计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党委(党组)、政府相关部门参与的完善审计制度协调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统一领导、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二)抓好工作落实。各单位和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审计工作、完善审计制度的实施意见》确定的目标要求和任务,精心组织、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依法有序推动加强审计工作、完善审计制度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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