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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6〕156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盘山县 2015年棚改国开行贷款提取和使用 工作责任部门任务分解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25 浏览次数:125
盘县政办发〔2016〕156号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做好我县2015年棚改工作,加快棚改国开行贷款资金提取和使用工作进程,现将2015年棚改国开行贷款提取和使用工作任务分解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15年棚改国开行贷款提款、用款的审批周期为两个月,提款重要的时间节点为每月的5、8、10、15日,每月20日前因特殊情况影响提款、用款审批的,时间顺延至下个月,不影响下一月提款、用款审批资料上报。

二、主要内容

    1、各镇政府向县征收办提供审查合格的征收补偿协议及征收补偿安置明细表。

责任部门:太平镇、得胜镇、高升镇、坝墙子镇、古城子镇

完成时限:每月5日前

    2、将征收补偿协议和征收安置补偿明细表及相关资料上报给县建行审核。

责任部门:县征收办

完成时限:每月8日前

    3、县建行将征收补偿协议和征收安置补偿明细表及相关资料上报给国开行审核。

责任部门:县征收办(协调县建行及时上报,并在县政府召开棚改贷款提取、使用会议时邀请县建行参加。)

完成时限:每月10日前

    4、将用款计划信息上报给省公共资源投资有限公司和国开行,确保国开行棚改贷款提款、用款额度。

责任部门:县金融办

完成时限:每月10日前

    5、完成国开行贷款项目提款申请书、用款申请书和用款计划表审批并上报到省公共资源投资有限公司。

责任部门:县国资公司

完成时限:每月15日前

6、协调各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发商及时将提款、用款的相关资料整理好,并上报省公共资源投资有限公司和国开行审批。

责任部门:县住建局

配合部门:县征收办、金融办、国资公司

完成时限:全程跟踪、督查、协调

7、通过国开行用款审批后,向市建投公司开具收款收据,并协调市建投公司向国开行提网银,市建投公司将征收补偿款和安置房购置款分别打入县建行的征收专户和县国资公司账户。同时组织开发商向国开行提网银,将安置房购置款打入开发商在国开行的账户。

责任部门:国资公司

配合部门:县征收办、金融办、县住建局

完成时限:通过用款审批后5个工作日

8、国开行贷款发放:

1)征收补偿款发放:

责任部门:实施征收的各镇(太平镇、高升镇、得胜镇、坝墙子镇、古城子镇)、县征收办

配合部门:国资公司、金融办、县住建局

完成时限:贷款到账户后30个工作日

2)安置房购置款发放:

责任部门:国资公司

配合部门:县征收办、金融办、县住建局

完成时限:贷款到账户后5个工作日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3日

 

 

 

 

 

抄送: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武装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盘山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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