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发〔2016〕37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 予以关闭的通知
盘县政发〔2016〕37号
太平镇、甜水镇、得胜镇、陈家镇、吴家镇、坝墙子镇、沙岭镇、古城子镇、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行政审批局、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县供电公司、县自来水公司: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08号)及《盘锦市落实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实施细则》(盘政办发〔2016〕8号)要求,经由发改、经信、国土、环保、规划等部门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确认、核实,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不符合“四条红线”要求的65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予以关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建设项目必须停止一切生产行为,县自来水公司及县供电公司对其进行断水断电处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行政审批局依法对其工商执照进行注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镇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负责管理,加大环境执法检查力度,发现以上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有生产行为的将追究当地政府及企业相关责任。
盘山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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