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7〕2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呈报工作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7〕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提高公文质量,规范公文运转程序,现就公文呈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对于报请县政府印发的公文,同时附报“盘山县人民政府文件稿”、“拟发稿”(以县政府名义印发的公文草稿)及其电子版。“拟发稿”要以县政府的角度起草、明确主送部门、提出相关意见等,电子文档随公文一同报送,如要件不全,县政府不予行文。非涉密公文可通过电子邮箱(psxwdk705@163.com)报送,同时必须与县政府办公室(文电股,电话:3552000)沟通确认。(“盘山县人民政府文件稿”的填报方法见附件1)
2.各镇(经济区)、各部门向县政府呈报的公文,一般为请示或报告类公文,不得以“送阅件”等其他简报形式报送公文;报送的公文一式三份(每份正文与附件同时装订),红头红章,标注“发文字号”及“签发人”;公文要求文字叙述精炼,明确提出具体请示或报告事项,印刷页面工整、格式规范、印章清晰;公文格式必须严格按照《辽宁省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细则(试行)》要求执行。(辽宁省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细则(试行)见附件2)
3.各镇(经济区)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必须以镇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公文报送。各企业单位等的请示事项原则上须先向县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行文请示,确需县政府审定的,由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以县政府部门正式文件报请县政府审定。
4.其他事项
(1)报请县政府调整领导小组、委员会、联席会议等非常设机构的,由呈报部门负责与各相关单位沟通,准确核实、确定各成员姓名及职务等。同时,要在请示文件后附原县政府成立或调整的公文复印件;市政府成立了相关机构,县政府亦需成立的,附市政府成立机构的公文复印件。
(2)报请县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公文,须在“拟发稿”中标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手机号)。便于市政府就文件内容等进行沟通。
(3)各镇(经济区)、各部门等要准确使用文种,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且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即一件请示公文只请示反映一个问题,有利于县政府审阅、批示和答复。
(4)报请县政府印发的公文,如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事务的,须由呈报单位负责与其他相关部门充分协商,意见一致后方可呈报。如需各相关部门会签的,由呈报单位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在“盘山县人民政府文件稿”上签字署名。
各镇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的办公室等综合办公机构是公文呈报的责任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规范格式、严格把关,如有不明事宜请与县政府办公室(文电股)联系。对于未按要求呈报、格式错误、内容质量不高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将一律退回处理。
报请县政府印发公文的请示文件,报送至县政府办公室文电股705室(电话:3552000)。
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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