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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发〔2017〕4号 盘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山县对 国企与非国企合资合作项目中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1-05 浏览次数:270

 盘县政发〔2017〕4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盘山县对国企与非国企合资合作项目中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十六届三十八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

2017年1月3日

 

盘山县对国企与非国企合资合作项目中

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对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合资合作的设立审批、运行监管及退出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规范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合资的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

1.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合资合作组建新公司前,需制定合资合作方案报县国资局,由县国资局会同县政府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金融办、县审计局等部门对国资企业合作方或已成立的合资公司的资产质量、诚信操守、债权债务关系等内容进行调研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县国资局提请县政府进行批准。

2.鼓励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进行合资合作,严格限制国有企业与自然人合资合作组建新公司,对已经实施组建公司的,要在项目运作中抓紧予以纠正并报县国资局进行备案管理。

3.健全国有资产的定价机制。国有企业以资产或土地等非现金方式出资,要由县国资局委托专业化中介机构,借助多种市场化定价手段,合理确定资产价格。同时,对社会合作方的出资情况由县国资局委托县审计局进行审计后认定,然后根据双方的实际出资状况确定投资股比结构。

4.在以上各项前期工作完成的基础上,由合资合作双方起草合资合作合同,经县法制办确认合同合法有效后,双方正式签订并交县国资局备案。

5.合同条款中要对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国有资产退出事宜进行明确。当合资公司有涉及国有资产安全或利害关系的重大事项发生前,必须报请县国资局,由县国资局报请县政府同意批准。否则,县政府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和后果。

二、切实加强对合资公司运营的监管,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1.在合资企业存续运行期间,县国资局将依据《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向合资公司委派监事会成员,委派的监事将依据《公司法》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对合资公司的资本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特别是要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2.由县国资局委派的监事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合资企业运行中国有资产存在的运行风险,特别是合资公司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投融资要及时报告县国资局,县国资局要及时报请县政府。对认真履行职责的监事,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追责。

3.对合资公司债务情况要进行监管,严防债务风险影响国资安全。县国资局要定期报请县政府委派县审计局对合资公司的财务运行状况进行了解和把握,尤其是对合资公司的债务情况要严格监管,严禁非项目原因形成债务,以防止未来出现债权债务纠纷影响到国有资产的安全。

4.为进一步确保合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安全,在双方合同条款中可增加企业为政府提供反向担保的责任条款,进一步约束社会合作方,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退出机制

1.若涉及国有资产退出的,在合同签订之初就要明确国有资产退出条件和时限。在国有资产退出,要严格规范操作,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2.确定国有资产退出,合资公司要提前至少三个月向县国资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制定国有资产退出方案报县国资局,国资局将委托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合资公司做最终审计,形成完整的审计报告,国资局依据审计报告会同相关部门对退出方案进行审定,审定后报请县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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