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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7〕1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全县向上争取资金评比奖励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07 浏览次数:180

盘县政办发〔2017〕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2016年全县向上争取资金评比奖励方案》已经县政府十六届三十八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5日

 

2016年全县向上争取资金评比奖励方案

 

    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对2016年全县各园区和县直部门争取资金进行表奖的工作部署,结合《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上争取资金考评工作的通知》(盘县政办发〔2016〕74号)精神,县财政局会同县考核办对今年全县各园区和各相关部门向上争取资金工作进行考核,并制定奖励方案如下:

一、向上争取资金范围及时间认定

争取市级及市级以上职能部门拨付的投资性资金、补偿性资金、奖励性资金或实物(工程量)。争取资金只包括无偿部分,不包括税收返还、上级财政经常性转移支付拨款、普惠性政策资金和上级部门拨付直接用于单位经费性质的资金;不包含部门和单位用于自身经常性费用支出的资金。向上争取资金评比的起止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确认向上争取资金额度的基本原则

一是通过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以当年实际下达资金指标为依据,通过其他部门直接下达的资金以实际到款凭证为依据,证明资料包括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的有关请示报告、相关文件、到位资金证明及银行拨款单等。

二是上级部门直接拨付的,以资金拨付到收款单位或企业的开户行进账单额度为准。

三是多个部门联合对上争取的资金,由财政部门确定各自对上争取资金额度,避免重复计算。分配比例时,遵循“谁争取、谁主管、谁使用”的原则确定争取上级项目资金的主体。

三、确定争取资金完成情况排名的计分方法

2016年向上争取资金评比实行百分制,总分=任务完成分+贡献分。

一是对计划的完成情况。完成年初计划任务的单位得50分,未完成任务单位按完成百分比得分。

二是对盘山县贡献情况。贡献50分=财政贡献分(30分)+全市平均数得分(20分)。

财政贡献分完成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单位贡献分30分,5000万(含5000万)——1亿元贡献分25分,1000万(含1000万)——5000万贡献分20分,500万(含500万)——1000万元贡献分15分,500万元以下贡献分10分,没有向上争取资金单位不得分。

全市平均数得分:超过全市平均数的单位,得20分,未超过的单位得10分,没有向上争取资金单位不得分(全市平均数指的是:如市政府有专项1000万元,有4个县区均争取到位,那么平均数为25%,如果我县争取到500万,那么我县争取额度为50%,超过全市平均数25%)。

四、争取资金奖励办法

按照年终争取资金评分名次,拟设三个档次予以表奖。一等1家单位,奖励30万元;二等2家单位,各奖励20万元;三等2家单位,各奖励10万元。县财政局不参与此次表奖。

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奖励资金使用由各单位党委(党组)立会自行研究确定。

 

抄送: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武装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盘山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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