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7〕3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7〕3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主体,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职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县政府决定对县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统一审核确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确认原则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关于“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及“要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的规定,依法进行清理、审核确认,向社会公布。
二、审核确认和公告范围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组织,均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公告范围。中央、省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列入本次确认和公告范围。
三、方法和步骤
这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确认和公告由县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1月6日—1月10日)。县政府各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照“三定方案”,认真填写《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登记表》(附件),于1月10日前将上述表格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电子版和本单位“三定”方案,报县政府法制办(fazhiban418@163.com,联系电话:3552234)。实施委托的行政机关要同时提报相关的委托依据、委托协议及受委托单位的“三定方案”。
(二)审核确认阶段(1月11日—1月20日)。县政府法制办结合县政府公布的县级行政权力清单目录,对各执法部门报送的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并编制县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目录,报请县政府通过。
(三)公告阶段(1月25日前)。县政府通过后,在县政府网站上统一向社会公告。凡未经公告的单位和组织,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确认工作是我县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时、按标准、按要求做好材料上报工作。
(二)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县法制办应坚持定期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及时向社会发布。此次审核确认工作结束后,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新规定的,涉及单位要及时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核确认,确保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附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登记表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5日
附件: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登记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机构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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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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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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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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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类 别 |
□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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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 □临时机构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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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权 类别 |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裁决 □行政给付 □行政确认 □其他行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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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经费来源 |
□财政全额拨款 □财政差额拨款 □自收自支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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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
依次列举:(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市政府规章、三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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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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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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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行政执法权已经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实施的,在“依据”一栏写明委托组织名称和委托依据。委托依据仅限于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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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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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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