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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7〕21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宜居乡村建设问责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16 浏览次数:254

盘县政办发〔2017〕2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宜居乡村建设问责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6日

    

 

 

 

盘山县宜居乡村建设问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推进干部作风建设,培养“做精、做细、做实”的工作作风,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树立高效、服务、诚信、廉洁的形象,进一步加强宜居乡村建设管理工作,有效落实《盘锦市宜居乡村建设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盘宜建办发〔2016〕24号)文件的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宜居乡村建设责任主体部门(镇村)和县直相关指导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问责管理制度,是指责任主体部门和县直相关指导部门,由于工作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宜居乡村建设管理工作效率,贻误宜居乡村建设工作正常开展,出现丢分减分,排名落后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四条:责任主体部门及县直相关指导部门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按照《盘锦市宜居乡村建设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盘宜建办发〔2016〕24号)文件要求,对工作拒绝、放弃、推诿、拖延造成工作任务延误,而且未保质保量按时间节点完成各项管理工作任务的;

(二)上报数据造假,隐报瞒报,与实际不符的;

(三)建设和管理维护中,工程质量不达标,严重损害集体和人民财产利益的;

    (四)各责任主体部门工作落实不到位,存在问题没有及时发现的,发现问题没有及时整改的;

(五)县直相关指导部门监督检查指导不到位,存在问题没有及时发现的,发现问题没有及时指导、汇报并督促改进的;

(六)市、县宜居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对责任主体部门进行宜居乡村建设常规和年终考核检查过程中,对考核不重视、管理不到位的,造成丢分、减分的,排名靠后影响全县成绩的;

(七)检查不合格未按规定时限整改合格的或多次整改仍未达到合格,极大影响我县工作效率和对外形象的;

(八)建设和管理维护中,经群众举报弄虚作假,造成影响较大,情节严重,情况属实的。

    第三章  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五条:责任追究问责分为责任主体部门直接责任和县直相关指导部门督促检查不到位的责任。

第六条:部门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工作各个环节应相互衔接得体,落实到位。任何工作环节出现有责任人工作失职等问题,直接追究责任人责任,同时追究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监管不到位责任;

   (二)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为,主持讨论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过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和责任确定

    第七条:责任追究问责的形式:

    (一)警告;(二)约谈;(三)通报批评;(四)纪律处分。

    第八条:根据责任过错的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责任过错造成损失或者影响较小的,给予直接责任者警告、约谈、通报批评;

    (二)责任过错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影响较大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纪律处分。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九条:为使本制度有效落到实处,强化监督管理,成立盘山县宜居乡村建设问责工作领导小组,责任追究依据盘山县宜居乡村建设指导部门工作职责。

第十条:每次问责追究根据市、县考核结果,对责任主体部门和县直相关指导部门进行责任查找。

第十一条:县宜居办对宜居乡村建设长效管理每月进行一次考核、汇总,并依据市里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追责。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纳入县政府年终绩效考核成绩,并与年度长效管理资金挂钩。

第十三条:责任主体部门奖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负责同志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资金奖励。

第十四条:县直相关指导部门奖励。对监督管理的任务全部检查合格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负责人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资金奖励。

    第十五条:对成绩突出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责任人在年底表彰评选、评优等荣誉优先考虑。

 

附件:1.盘山县宜居乡村建设问责工作领导小组

2.盘山县宜居乡村建设常态化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3.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宜居乡村建设问责管理制度》的通知.doc

4.盘山县宜居乡村建设指导部门工作职责(村、涉农社区)

 

 

 

 

 

 

 

 

附件1:

盘山县宜居乡村建设问责工作领导小组

 

为确保宜居乡村建设工作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有效加强宜居乡村建设管理工作,县政府成立盘山县宜居乡村建设问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长:  雨    县长

副组长:孙亚军    副县长

 员:  钧    县纪委常委

           祝成刚    县委办主任

           陆  潇    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何  强    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主任

张文国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办公室主任陆潇(兼),电话:5518111。

 

 

                      

 

 

 

 

 

附件2:

盘山县宜居乡村建设常态化检查

工作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加强宜居乡村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有效促进宜居乡村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盘山县宜居乡村建设常态化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长:孙亚军    副县长

 员:张兆阳    县政府应急办主任         

 越    县环保局副局长

单忠业    县住建局副局长

刘英会    县农业局副局长

尹大明    县水利局副局长

张晓星    县商务局副部长

 旭    县文广体局副局长

赵柏忠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冰    县妇联副主席

阚文生    县动监局副局长

 红    县供销联社副主任

 波    县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苏    县规划局副局长

 亮    县宜居办副主任

赵慧力    县爱卫会常务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宜居办,办公室主任张亮(兼),电话:5683388。

 

 

 

 

 

 

 

 

 

 

 

 

 


 

抄送: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武人民装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盘山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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