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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7〕26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25 浏览次数:131

盘县政办发〔2017〕26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3日

 

 

 

盘山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加强县政府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根据《盘山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县政府法律顾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

(二)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四)勤勉、敬业、高效。

第四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政府立法和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三)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执行和信访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

(五)审查以县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六)参与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七)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

第五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由县法制办负责采取以下方式组织、开展并形成工作成果:

(一)提供第四条第(一)(二)(四)(五)项中的一般事务法律服务,由县法制办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征询法律顾问意见,并对其提出的意见进行梳理、甄别、汇总,形成书面意见,经县法制办审定后,报县政府决策参考;

(二)提供第四条第(一)(二)(四)(五)项中的较为复杂法律事务,县法制办提前将相关材料送交法律顾问,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召开咨询会、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听取意见,由县法制办进行梳理、甄别、汇总,形成书面意见,经县法制办审定后,报县政府决策参考;

(三)法律顾问提供第四条第(三)项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律服务,县法制办提前将相关材料送交法律顾问,向其征询案件处理意见,要求其撰写相关答辩材料,并受县政府委托出席复议听证会或出庭应诉;

(四)法律顾问提供第四条第(三)项执行、信访等非诉事务的法律服务,县法制办提前将相关材料送交法律顾问,由其代表县政府开展相关法律事务及信访接待任务;

(五)法律顾问提供第四条第(六)项法律服务,由县法制办通知其到现场参与处理,制订处置预案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确保政府在应对和处理事件中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第六条  县政府处理重要事务需要法律顾问参与会议研究或协商洽谈的,经县领导签批后,由县法制办通知其参加,发表意见。

第七条  法律顾问要保证政府在遇到其他紧急事件时随叫随到,并限时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

第八条  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以出具书面意见的方式为主。法律顾问提供口头咨询意见的,事后应及时形成书面意见,交县法制办存档。

第九条  县政府法制办为县政府法律顾问提供开展工作必要的介绍信等委托证明。

第十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应每年年末提交一份全年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考核工作,考核的依据为提供法律意见、受委托事务完成情况、出席会议情况、提供法律服务质量、其他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年底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形成考核报告,报选聘领导小组,由选聘领导小组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对考核不称职的法律顾问,县政府将不再续聘。

第十三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由县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武装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盘山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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