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7〕27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制度》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7〕2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3日
盘山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发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盘山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盘山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政府法律顾问任期内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 依照《盘山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盘山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由县政府法制办对法律顾问开展日常考核工作,由选聘领导小组根据日常表现对县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3个等次,作为县政府法律顾问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四条 年度考核实行评分制,由选聘领导小组于每年12月份统一组织。
第五条 年度考核评分采取扣分制,总分为10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未按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的,一次扣5分;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县政府要求的会议或协商洽谈的,一次扣5分;
(三)无正当理由,不能在县政府遇有紧急事件时随叫随到的,一次扣5分;
(四)不接受县政府委托的行政复议、诉讼、执行和信访等法律事务的,一次扣20分;
(五)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质量差或怠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一次扣5分;
(六)未按要求提供其他法律顾问服务的,酌情扣分。
第六条 年度考核评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不满90分为称职,不满80分为不称职。
第七条 县政府法制办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报县政府批准后,对县政府法律顾问予以调整:
(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法律顾问,经县法制办提议,由县政府直接续聘1年;
(二)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的法律顾问,由县法制办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是否续聘;
(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到期不再续聘。
第八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的,由县法制办报县政府批准后解聘:
(一)向外界泄露相关材料、本人观点、意见和县政府决定,以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县政府工作秘密的;
(二)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县政府有直接利害冲突法律事务的;
(三)明知有回避情形,不主动说明的;
(四)协助法律事务相对人对县政府决定提出异议的;
(五)以县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非县政府交办的事务或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施加影响的;
(六)其他损害县政府权益或不符合法律顾问身份的行为。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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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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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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