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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7〕34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2016年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试点项目验收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1 浏览次数:152

盘县政办发〔201734号

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及相关镇政府: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2016年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试点项目验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月9日

 

 

盘山县2016年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

试点项目验收方案

 

    2016年我县被省农委、省财政厅确定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县,中央支持项目补贴资金1000万元。按照试点县的申报要求和标准,我县从各镇推荐的项目中,择优选取金大地种植专业合作社水稻仓储设施建设等10个项目作为重点扶持项目。为切实加强我县试点工作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的使用,促进我县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根据《辽宁省2016年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文件要求,特制定项目验收方案如下:

    一、检查验收的目的

    通过此次验收,全面掌握2016年我县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试点项目完成情况,保证中央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总结推广我县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好项目、好做法、好典型,积累试点工作经验。

    二、验收的试点项目及建设内容

    (一)盘山县金大地种植专业合作社水稻仓储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2座1万吨储粮仓建设工程。

    (二)盘锦顺丰种植专业合作社水稻干燥加工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日加工150吨稻米原料生产线。

    (三)盘锦旭海河蟹有限公司河蟹种苗生态繁育基地扩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生态繁育土池40个;600米滤水池护坡;河蟹繁育室;水闸工程6个。

    (四)盘锦宋大房食品有限公司速冻食品加工生产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年加工大豆1500吨生产线;水饺速冻隧道生产线及厂房建设收尾工程。

    (五)盘山县甜联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水稻烘储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3万吨储粮仓1座;日干燥300吨稻谷燥干生产线1条。

    (六)辽宁华原葡萄酒庄有限公司葡萄深加工扩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葡萄酒储量发酵罐。

    (七)盘锦绕阳河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湿地旅游及休闲民宿游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标准农宿房;民宿厢房;植树台、果园平台等配套设施;鱼池、观景桥等水景配套设施;观景台、路、电等基础设施。

    (八)盘山县太平凯地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内容:6500亩种植基地田间工程;2000平方米农机房建设;8000平方米田间水泥道路。

    (九)盘锦希望天承农牧有限公司饲料调和油加工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1万吨饲料调和油加工生产线厂房及配套设施。

    (十)辽宁鸿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幸福小站农村电商平台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移动光标80条;摄像头200个;平台研发;体验店10家。

    三、试点项目验收的安排

    (一)试点项目单位根据自己的建设情况及时提出申请(时间3月10日—15日)。

    (二)由县农业局、县财政局相关人员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负责对项目进行验收(时间3月15日—3月31日)。

    四、试点项目补贴标准

    试点项目的补贴标准按照《盘山县2016年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试点项目投资估算与资金安排执行,合作社补贴不超过总投资的40%、企业补贴不超过总投资的30%。

    五、试点项目验收的相关材料

    (一)试点项目的竣工验收申请。

    (二)试点项目的实施方案、试点单位的地理位置图、项目实施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法人证书复印件、2016年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等财务报表)、项目实施主体自筹资金承诺函。

(三)影像资料:各项目单位所有物化建设内容的原貌与新建情况的对比影像资料。

(四)票据清单:项目建设所购物资及发生的劳务费等列好清单后附正规发票复印件(原件在账里)。

(五)试点项目的工程造价审核(评估)报告:由具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对试点项目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并出据相关报告。

    (六)利益联结机制证明材料:文字说明或者合作社(企业)会议文件,以及和农户签订的订单保底收购合同、入股合同、二次分配协议,后附具体账页。

    (七)财政资金折股量化方案。支持农业专业合作社项目,形成资产应折股量化到普通农户或组织成员中。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项目,能够折股量化的尽量量化,不能折股量化的,企业必须做到与基地农户建立稳定的订单生产、为农户提供贷款担保、资助部分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或发展股份合作,引导农户自愿以土地经营权等入股企业,采取“保底+按股分红”等方式,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

    (八)试点项目的其他相关材料。如用地审批手续、立项备案手续、招投标手续、设备采购、环评手续等原始材料,根据试点项目的具体情况出具,不作统一要求。

    六、关于中央补助资金发放

    试点项目经县农业局、县财政局联合验收后(验收工作需实地见物,确认当年新建,并符合工程验收标准,方可认定为合格),在项目所在地公示7日,再由县级财政部门兑付补助资金

 

 

 

 

 

 

 

 

 

 

 

 

 

 

 

 

 

 

 

抄送: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武装

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

单位。

 

盘山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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