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7〕49号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盘山县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再造 审批流程意见》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7〕4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盘山县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再造审批流程意见》已经县政府十六届三十九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3日
盘山县精简审批事项优化
再造审批流程意见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再造审批流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取消事项10项:
1.工程类别确认单(3个要件);
2.建筑业出入境备案(5个要件);
3.教师资格认定(6个要件);
4.《食盐批发许可证》(7个要件);
5.酒类零售备案登记(5个要件);
6.打字、复印社设立及变更(6个要件);
7.技术性特批医学技术鉴定审批(5个要件);
8.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的初审(7个要件);
9.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审批(8个要件);
10.《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核发(7个要件)。
二、取消送回部门作为监管或服务事项21项:
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备案(8个要件);
2.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4个要件);
3.竣工结算文件备案(6个要件);
4.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审查备案(4个要件);
5.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3个要件);
6.《城市建设档案合格证》审批(199个要件);
7.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3个要件);
8.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3个要件);
9.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4个要件);
10.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审批(8个要件);
11.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审批(4个要件);
12.森林、林地权属登记及证书核发(3个要件);
13.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合格证》核发(5个要件);
14.兽医执业注册登记(6要件);
1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7个要件);
16.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3个要件);
1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7个要件);
18.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5个要件);
19.不能修建、异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缴纳地下防空室异地建设费(5个要件);
20.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5个要件);
21.二手车经销企业设立审批(6个要件)。
三、下放事项19项: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镇域)(7个要件),县行政审批局下放至镇政府,并负责指导;
2.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审批(镇域)(4个要件),县行政审批局下放至镇政府,并负责指导;
3.蔬菜水果、河蟹、鞭炮、烧烤等露天市场,临时性商品市场、展销会设立审核(镇域)(6个要件),县行政审批局下放至镇政府,并负责指导;
4.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县行政审批局下放至镇政府,由县卫计局负责指导;
5. 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及证书核发,县行政审批局下放至镇政府,由县农业局负责指导;
6. 兽医执业注册登记,县行政审批局下放至镇政府,由县动监局负责指导;
7. 新型墙体材料登记备案,县经信局下放至镇政府,并负责指导;
8.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县经信局下放至镇政府,并负责指导;
9. 企业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备案,县安监局下放至镇政府,并负责指导;
10.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县安监局下放至镇政府,并负责指导;
11. 基层法律服务所初审,县司法局下放至镇司法所,镇司法所负责代办;
12. 基层法律工作者资格初审,县司法局下放至镇司法所,镇司法所负责代办;
13. 公证机构设立、变更初审,县司法局下放至镇司法所,镇司法所负责代办;
14.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县公安局下放至镇派出所,县公安局负责指导;
1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备案,县公安局下放至镇派出所,县公安局负责指导;
16. 接入国际互联网备案,县公安局下放至镇派出所,县公安局负责指导;
17. 保安服务管理备案,县公安局下放至镇派出所,县公安局负责指导;
18. 对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县公安局下放至镇派出所,县公安局负责指导;
19. 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县公安局下放至镇派出所,县公安局负责指导。
四、取消非网传划回部门监管的要件173个:
1.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中划回部门监管要件(5个要件):
(1)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2)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3)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4)建设单位主要工程管理人员,工程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5)缴纳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中划回部门监管要件(3个要件):
(1)审查合格后的全套施工图纸;
(2)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工程质量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承诺书;
(3)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
3.监理合同备案中划回部门监管要件(3个要件):
(1)监理规划;
(2)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和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3)外省工程监理企业还应提供《辽宁省外埠监理企业入境备案证明》。
4.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初验合格证(159个要件):
县行政审批局只对申请材料中A、E类进行初审不存档。
5.个别取消的要件(3个要件):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农民工保证金收取证明;
(3)企业注册完税证明。
五、由前置变后置审批要件36个:
1.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个要件):
(1)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文件原件;
(2)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2.用地预审意见(5个要件):
(1)建设单位平面布置图1份;
(2)信息中心现状图1份;
(3)信息中心规划图1份;
(4)信息中心平面图1份;
(5)地籍证明1份。
3.国投类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6个要件):
(1)市、县政府会议纪要;
(2)法人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项目所在地政府申请文件;
(4)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预审意见;
(5)节能审查意见;
(6)稳评。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个要件):
(1)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文件原件;
(2)建设单位合法证明材料(营业执照、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划拨决定书(2个要件):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2)用地红线图(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局提供,原件)。
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7个要件):
(1)权属来源(原件);
(2)估价报告;
(3)技术报告;
(4)成交材料;
(5)会审文件;
(6)勘测定界图及报告(原件);
(7)供地方案批复。
7.不动产登记证(土地使用证审批)(6个要件):
(1)法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不需要机构代码证);
(3)股东会决议(原件);
(4)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
(5)出让金发票(复印件);
(6)划拨决定书(原件)。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个要件):
(1)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盖建设单位公章)。
9.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4个要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节能评估报告(原件并附电子版);
(3)评审意见(原件);
(4)项目单位节能审查申请文件(原件)。
注: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六、优化再造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详见附件1)
1.调整部分审批事项由前置审批变后置审批
实行终点看齐,企业承诺按规定时限在施工许可证发放前补齐。例如: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环评批复。
2.调整前置审批变为部门监管或服务事项
将既非网传办理、且非网传要件的个别审批事项,由审批变为监管部门事中、事后的监管或服务事项。例如:易地建设费初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以及原县住建局审批的一些备案类事项。
3.调整部分前置要件为后置要件
规定在一个月内或承诺期限内补齐。
七、原审批部门未审批过,县行政审批局承办有困难的事项76项(详见附件2)
要求原审批部门抓紧向上申请并做好审批人员培训,确保顺利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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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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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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