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7〕38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行政审批派驻单位管理办法》、《盘山县行政审批派驻单位问责办法》、《盘山县行政审批局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细则》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7〕3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盘山县行政审批派驻单位管理办法》、《盘山县行政审批派驻单位问责办法》、《盘山县行政审批局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细则》已经县政府十六届三十九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盘山县行政审批派驻单位管理办法》
2.《盘山县行政审批派驻单位问责办法》
3.《盘山县行政审批局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细则》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3日
附件1:
盘山县行政审批派驻单位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加强对派驻县行政审批大厅工作人员的管理,提升行政审批整体效能,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派驻单位是指本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未划转到县行政审批局,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派驻县行政审批综合大厅,实行集中行政审批的单位。
二、派驻单位必须委派主管业务的副局长或首席代表及熟悉本单位审批业务人员入驻综合大厅。每家单位派驻人员暂定2-4人,原则上在大厅必须工作一年以上,并在县行政审批局备案。
三、派驻单位对派驻人员要充分授权,负责涉及本单位审批工作的咨询和解释。
四、派驻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无条件参加县行政审批局的学习、会议、培训等活动,遵守县行政审批局日常管理规范。
五、派驻人员中的党员同志,组织关系必须落到县行政审批局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考核评价。
六、派驻单位不得随意调换派驻人员,更不准在工作时间内,调用派驻人员参加与审批业务无关的工作。
七、派驻单位要严格遵照审批流程,实行有效的一次性告知和审批时限承诺,并在规定和承诺的时限内完成事项审批。
八、派驻单位切实精简要件清单,本着“一事不再要”原则,在部门内部实现要件共享。
九、派驻人员不得授意代办人员单独去派驻单位协调和办理审批事项。
十、涉及市级及市级以上审批的事项由派驻单位负责协调办理。
十一、派驻单位需要进行联合现场勘查的,由县行政审批局组织安排。
十二、各派驻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对于技术性的数据和图纸对接保持原有的沟通和协调模式,完成部门内部和部门间的工作衔接。
十三、县行政审批局对派驻人员依据县行政审批局的绩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组织、人社部门将考核结果记录在其个人档案。
十四、县行政审批局有权对派驻人员进行调整和更换,派驻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
十五、派驻单位和派驻人员违反本规定,按照《盘山县行政审批派驻单位问责办法》进行问责、处理。
附件2:
盘山县行政审批派驻单位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行政审批局派驻单位的监督与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结合《盘山县行政审批派驻单位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派驻单位问责,是指对派驻单位或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审批工作职责,影响行政审批秩序和行政审批效能,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派驻单位,入驻县行政审批局综合大厅的副局长或首席代表、审批业务人员。
第四条 由县纪委派驻纪检组负责问责处理。
第五条 问责应当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坚持从严要求、有错必究原则;坚持权利与职责相统一、惩处与责任相适应原则。问责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派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派驻单位及单位主要领导予以问责:
(一)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实行集中行政审批决定,存在应进未进事项;
(二)未经县行政审批局备案同意,擅自调换派驻人员;
(三)不对派驻人员进行充分授权;
(四)授意派驻人员接受与审批业务无关的工作;
(五)不配合县投资代办中心人员工作或故意刁难、互相推诿;
(六)擅自压件不批或不发,导致审批超过承诺时限;
(七)未能精简要件清单,没有实现单位内部要件和图纸共享;
(八)不执行《盘山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内容;
(九)不主动协调处理市级及市级以上审批事项;
(十)派驻单位之间工作衔接不到位,互相推诿扯皮;
(十一)有违反审批纪律或廉洁纪律行为;
(十二)有其他违规审批行为。
第七条 派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违反工作纪律,工作时间随意脱岗;
(二)在派驻单位充分授权的情况下,不能独立完成审批业务;
(三)接受本单位与审批业务无关的工作;
(四)未按照规定实施集中办理,授意代办人员单独去派驻单位协调和办理审批事项;
(五)不按照审批流程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六)对需要补充材料、完备手续的申请,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七)压件不办、不报或不发,导致审批超过承诺时限;
(八)服务态度生硬,办事效率低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负责任,有意刁难申请人;
(九)违反廉洁纪律和岗位责任要求;
(十)违反县行政审批局日常管理规范;
(十一)其他违反规定受理审批事项或破坏营商环境行为。
第八条 对派驻单位的问责方式:
(一)书面检查。派驻单位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责令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派驻单位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责令单位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组织处理。派驻单位履行职责不力、情节严重、拒不执行集中行政审批决定的,取消单位领导班子当年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建议单位对主要负责人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或免职;
(四)纪律处分。派驻单位履行职责不力、情节特别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交由县监察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对派驻人员的问责方式:
(一)通报批评。派驻人员履行职责不力的,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谈话。派驻人员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者以书面形式进行行政告诫;
(三)组织调整。派驻人员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按照有关程序规定根据情况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免职处理;
(四)纪律处分。派驻人员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交由县纪委派驻纪检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凡是派驻人员受到问责的,对派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一)同时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两种以上(含两种)情形的;
(二)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问责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碍、拒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四)对投诉人和证人刁难、打击、报复、陷害的;
(五)拒绝纠正过错,拒不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问责决定的;
(六)有其他从重或者加重情节的。
第十二条 对派驻单位和派驻人员问责的调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以及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三条 受到问责的派驻单位或者派驻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细则
为加强行政审批服务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范围
县行政审批局及市民服务中心人员、派驻单位审批人员。
二、考核内容
本细则以月考核为基础、并进行季度和年度评比。考核内容为:工作纪律、行为规范、业务技能。
三、考核标准
本细则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其中,县投资代办中心按照相关考核细则考核分值占30%,县行政审批局按照本考核细则考核分值占70%。
(一)工作纪律考核(20分)
1.上、下班执行县纪委统一考勤制度。每迟到一次扣1分;迟到1小时按旷工一次论处;每旷工一次扣2分;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刷脸的,应向运行监管股请假备案。
2.窗口(股室)工作人员因故请假的,应由窗口(股室)负责人及时安排顶岗人员顶岗,确保窗口工作正常开展;未安排人员顶岗的,每人次扣1分。
3.请假1天以内的,由窗口(股室)负责人审批;2-3天的,由分管副局长审批;3天以上的,由局长审批;没有审批的,按旷工论处,每旷工一次扣2分。
4.每月请事假不得超过3天;每超过1天扣2分。
5.请假单由运行监管股审核备案。
6.县行政审批局召开会议或举办政治、业务培训,每迟到一次扣1分;无故缺席的,每次扣3分(代会视为缺席)。
(二)行为规范考核(20分)
1.办公区不整洁、文件资料摆放不整齐、其它物品随意堆放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2.坐姿不正、着装不规范或其他举止不文明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3.工作时间无故串岗、聊天、大声喧哗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4.工作时间玩游戏、看视频、炒股、网购,聚集闲谈、吃东西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每发现一次扣3分。
5.服务对象反映窗口工作人员有吃、拿、卡、要、报等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每次扣5分,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6.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或谩骂的,每次扣5分。
7.工作期间有违纪情况被县有关部门发现的,每次扣5分;被市有关部门发现的,每次扣10分;被省有关部门发现的,每次扣15分。
(三)业务技能考核(30分)
1.因业务素质不强而导致办理事项或其它工作出现差错的,每件次扣3分。
2.局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或不服从指挥的、协调办理不积极主动的,每次扣3分。
3.不能在承诺时限内按要求办结应由本部门独立完成的事项,超过一天每件扣3分。
4.遗失服务对象资料,或资料与呈送对象发生错位的,每次扣3分。
5.因窗口(股室)内部分工不明确或联办件衔接不到位,发生推诿扯皮现象的,每人扣1分。
6.不能及时、准确地解答服务对象咨询的,每次扣1分。
7.已做收件处理,但需要补件,未向服务对象一次性详细说清的,每件次扣5分。
8.已做退件处理,但未向服务对象一次说清理由的,每件次扣5分。
9.属上报件、联办件或告知承诺件,未向服务对象一次说清办事程序的,每件次扣2分。
10.属联办件或告知承诺件,未抄告相关股室或窗口,影响办件流转的,每件次扣5分。
11.服务对象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违反法规的要求除外)、未履行跟踪承诺服务的,每件次扣2分。
12.未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审批系统的,每件扣2分。
13.录入审批系统超时,被省市监察系统红牌警告的,每件扣5分。
(四)县投资代办中心考核(30分)
(五)考核加分项
1.窗口(股室)或工作人员的先进事迹被新闻媒体表扬,经县行政审批局认定的,县级每次每人加2分;市级每次每人加5分;省级以上每次每人加10分。
2.鼓励工作人员积极向上级部门报送稿件,被县行政审批局采用的加1分;被县级采用的加2分;被市级采用的加3分;被省级采用的加5分;被国家采用的加10分。
3.服务对象来人、来信表扬或经认定的突出的好人好事,每件次加2分。
4.被评为季度“服务之星”的,每人加分2分,并给予表彰通报。
5.被评为季度“红旗窗口”的,窗口每人加1分,并给予通报表扬。
四、奖惩办法
(一)考核结果与特岗津帖挂钩
实行一月一汇总,一季度一通报。考核得分100分以上的(含100分),发放津贴120%;考核得分95分以上的(含95分),发放津贴100%;考核得分90分到95分的(含90分),发放津贴95%;考核得分85-90分的(含85分),发放津贴90%;考核得80-85分的(含80分),发放津贴85%;80分以下的取消津贴。
(二)年度评价作为晋级提拔和职称评定重要依据
参照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制度,确定“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四个考核等次,工作人员每季度绩效考核分数的平均得分,即为该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得分。采取绩效考核结合民主评议、班子评定的方式确定优秀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晋级提拔、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季度考核结果后3名、全年累计2次以上者,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由派驻纪检组进行约谈或由县行政审批局予以工作调整。
五、考核措施
(一)县行政审批局成立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局长任组长,运行监管股具体负责。
(二)采取日常巡查、电子监控、综合评议等形式进行监督考核。
(三)按照奖惩并举、德技兼顾的原则,实施量化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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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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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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