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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7〕40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行政审批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25 浏览次数:174

盘县政办发〔2017〕40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盘山县行政审批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县政府十六届三十九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3日

 

 

 

盘山县行政审批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投资与服务便利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职能

(一)研究指导和协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向县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督促各镇政府、各部门(单位)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和处理工作;

(三)研究县委、县政府领导交办的需特事特办的审批事项;

(四)研究需协调县直相关部门联合审批的重大事项;

(五)研究需要向上级多个部门进行申办的审批事项;

(六)研究其他需要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的重大审批事项。

二、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召集人:县行政审批局局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县监察局委派1名副职领导协调会议召集并参加会议,重大事项提请常务副县长或县长召集。

联席会议成员分管副县长,各镇人民政府镇长,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安监局、县交通局、县国土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局、县文广体局、县卫计局、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司法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动监局、县档案局、县粮食局、县金融办、县水利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教育局、县农业局、县规划局、县防空办、县投资代办中心、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新材料产业园、高升经济区等部门主要领导。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行政审批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行政审批局局长兼任,负责会议的召集、组织、筹备、议定事项的督促落实等日常工作。

三、联席会议工作原则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或由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二)会议原则上必须由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书面委托分管领导参加,会议议题需要请相关部门人员列席的另行通知;

(三)联席会议研究需要现场勘验的,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在会前安排联合进行;

(四)在联席会议上,与会人员对有关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形成会审意见;对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报请县政府研究审定;

(五)联席会议纪要(备忘录)由县行政审批局负责起草,相关部门会签,联席会议召集人签发,分送各相关部门备案。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督促落实议定事项,并上报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

(六)联席会议后,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会议决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会议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办理结果。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

四、联席会议纪律要求

(一)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各部门必须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或擅自安排他人代会。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向会议召集人书面请假并书面授权他人参会;

(二)严格会议报到制度。部门参会人员要提前5分钟到会,并进行会议签到;

(三)严格会场纪律。会议期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中途退场。退场按缺席处理,并视为同意联席会议意见;

(四)严格督查问责。违反联席会议相关规定,由县监察局按照下面方式进行严肃问责。

1.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予以问责:

1)不执行请假制度,不按要求出席联席会议的;

2)不执行报到制度,不按时进行会议签到的;

3)不遵守会议纪律,无故缺席、迟到、早退或是中途退场的;

4)未按规定时限完成会议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的;

5)不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现场勘验等工作的;

6)不配合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不及时报送事项办理结果的

7)其他违反联席会议制度的。

2.问责的方式:

1)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诫勉谈话;

4)组织调整;

5)纪律处分。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3.对被问责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不遵守联席会议纪律,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

2)未能严格按照会议安排的时间节点推进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组织调整处理;

3)影响全局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交由县监察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主要负责人问责的调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以及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5.受到问责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抄送: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武装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盘山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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