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top_img.png

盘县政办发〔2017〕41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盘山县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25 浏览次数:211

盘县政办发〔2017〕4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盘山县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盘山县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十六届三十九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 盘山县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2. 盘山县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3日

附件1:

盘山县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盘山县国有企业的监督,健全盘山县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结合盘山县国有企业情况。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83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盘山县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县政府派出,对县政府负责,代表县政府对县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  盘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局)是监事会的管理机构。监事会的日常工作由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盘山县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五条  派出监事会的企业由县国资局提出,报县政府决定。

    第六条  监事会依照本办法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企业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县政府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监事会监督检查方式

    第八条  监事会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九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市场监督、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的有关会议。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的企业有关会议是指企业有关下列事项的会议:

    (一)重大的筹资、融资、投资和每年财务预算、决算;

    (二)重大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变动;

    (三)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四)企业及其所属重要部门、重要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人事变动。

    第十一条  企业必须定期、如实地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二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支持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监事会的工作,为监事会成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根据工作需要,监事会可以要求企业的有关部门和人员配合工作。

    第十三条  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要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县政府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不得向企业透露前款所列检查报告内容。

    第十四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县国资局报县政府。检查报告经县政府批复同意后,抄送县委组织部、县委办公室和县政府办公室、县经信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有关部门要按县政府的批复精神做好检查结果的落实工作。

    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五条  对已经县政府批复同意的检查报告,县国资局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报告的分送、催办、处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县国资局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县国资局同意,可以聘请或要求企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综合性或专题性审计或鉴证;也可调阅参与公司评估、审计等事项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底稿和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经县国资局同意,可以建议县政府责成县审计局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对涉嫌违法违纪等重大案件也可建议司法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介入,进行联合检查。

    第十九条  监事会建立请示汇报制度,每年向县国资局作出两次书面工作汇报。对在监督检查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县国资局请示和汇报。

    第二十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县财政专项拨付,县国资局统一列支。

        第四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兼职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

    监事会中专门从事监事工作的人员为专职监事;监事会中由有关部门委派的监事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为国家工作人员。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参与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监事会成员的产生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县政府任命。监事会主席由副科级以上国家公务员担任,为专职监事,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专职监事由县国资局任命,由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根据需要可以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中按有关程序选任。

    兼职监事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县国资局批准。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企业职工代表监事。

  兼职监事中有关部门选派的监事由部门推荐,县国资局批准。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有关部门选派的监事可以担任24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每届任期3年,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经济工作。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组织人事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办事公道;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五)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

       第六章  监事会成员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任何企业兼职。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私利。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监事必须对检查报告的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到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县国资局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县政府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已派出监事会的企业,一般情况下财政、审计等部门要避免重复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盘山县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

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兼职监事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兼职监事在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盘山县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盘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兼职监事是指监事会中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第二章  兼职监事的条件

第四条  兼职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了解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具有与担任兼职监事相适应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综合判断和沟通协调能力;

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严守工作秘密;

4.能代表企业广大职工意愿,公道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5.廉洁自律,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资格条件

1.企业本部(不含子企业)职工,且在企业本部(新成立的企业集团须在核心企业)工作3年以上;

2.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身体健康,年龄在35岁以上。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兼职监事:

(一)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总裁(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财务、资产经营、投资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兼职监事的任免

第六条  兼职监事按以下程序产生:

(一)企业研究提出推荐人选;

(二)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监事会)对推荐人选进行初审; 

(三)初审合格人选,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 

(四)监事会审核批复选举结果。

第七条  兼职监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县国资局不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兼职监事职务自然免除。

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按程序选举产生新的兼职监事:

(一)任期届满;

(二)由于工作变动,不宜再担任兼职监事;

(三)其他情形。

第四章  兼职监事的职责与管理

第十条  兼职监事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经监事会主席授权,参与制订监督检查计划、编制监督检查方案和开展实地监督检查工作;

(二)参加监事会会议,审议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

(三)收集与监事会工作相关的企业信息,及时向监事会主席或专职监事反映;

(四)根据需要,承担与企业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联系;

(五)完成监事会主席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兼职监事应当按要求参加监事会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二条  各派出企业监事会要保证和切实发挥兼职监事作用。

(一)建立兼职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的制度;

(二)保护兼职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的积极性,维护兼职监事的合法权益;

(三)发挥兼职监事联系企业、熟悉企业情况的特点和优势;

(四)兼职监事因执行监事会工作任务,离开企业本职岗位超过1日以上的,须通知企业。

第十三条  企业要积极支持兼职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为兼职监事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一)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选举产生兼职监事;

(二)承担兼职监事履行职责发生的费用;

(三)不得要求兼职监事作出违反本办法禁止的行为;

(四)不得因兼职监事履行监事职责,对其降职、降薪或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四条  兼职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五章  兼职监事的纪律

第十五条  兼职监事应严格执行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履行监事职责时应严格遵守监事会“六要六不”行为规范。

(一)未经监事会主席授权和批准,不得擅自以兼职监事身份安排、组织和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严守工作秘密,不得向所在企业以及监事会以外人员通报、汇报、议论有关监事会及个人参加监事会工作的情况,不得泄露监事会会议内容,不得发表监督检查结论性意见;

(三)对群众反映的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不得隐匿不报;

(四)遵守回避原则,工作中遇到涉及本人、与本人有关联或利害关系的情形时,应申请回避;

(五)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兼职监事职责的活动。

第十六条  兼职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兼职监事职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了解的或应当了解的企业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不履行兼职监事职责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泄漏监事会工作秘密,给监督检查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参与企业编造虚假报告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七条  企业发现兼职监事有违反本办法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监事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县国资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武装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盘山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月23日印发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山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220003 ICP备案序号:ICP备案序号: 辽ICP备1300387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202000001号

联系电话:0427-355478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