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top_img.png

盘县政办发〔2017〕42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国有企业委托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25 浏览次数:267

盘县政办发〔2017〕4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盘山县国有企业委托监管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十六届三十九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3日

 

 

盘山县国有企业委托监管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盘锦市委 盘锦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构建“1+5+2”国资国企资本运作体系的总体方案>的通知》(盘委发〔2016〕4号)和《盘山县“1+5+2”国资国企资本运作体系实施方案》(盘县委办发〔2016〕43号)文件要求,为加强对委托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委托方、受托方、委托监管企业各自职责,根据国资国企改革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使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盘山县“1+5+2”国资国企资本运作总体方案中确定采用委托监管方式管理的国有企业,以及盘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局”)明确的实施委托监管方式的其他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委托监管企业”)。

二、委托主体和期限

根据当前工作需要,县国资局先期对两个经济区的国资平台推出委托监管。委托方为县国资局,受托方为委托监管企业对应的盘锦高升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和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委托监管的对象为盘锦高升经济区金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和盘山北方新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监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后如需继续实施委托监管的,需重新签订委托监管协议。

三、委托监管的原则

(一)政企分开。委托监管企业出资人代表由盘山县国资办变更为县国资局,实现盘锦高升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和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与委托监管企业产权分离。

(二)权责清晰。县国资局与盘锦高升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和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理委员会通过签订委托监管协议书的形式,清晰工作边界,明确双方权责。

(三)管理规范。实施委托监管的企业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国有资产监管的统一要求规范运作。

四、委托监管各方的职责

(一)委托方的职责

委托方主要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应由委托方登记、备案、核准或转报的国有资产监管事项,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行任命程序

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由县委任命,对县委任命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领导人员履行任命手续。

2.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与受托方共同推进委托监管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3.重大事项审批和监督检查

负责委托监管企业的公司章程、资产重组及改制、资本金增减、资产核销等重大事项的审批。

4.对委托监管企业委派监事会监事

按照国有企业监管规定,向委托监管企业委派监事会监事。

(二)受托方的职责

受托方对委托监管企业实施监管,代行出资人监管职责,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企业领导人员及一般工作人员的管理

负责制定委托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及一般工作人员的薪酬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其薪酬标准参照县国资国企平台公司制定;负责对薪酬发放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负责企业副总经理及一般工作人员的选聘并报委托方备案。

2.国有资产收益及预算管理

将委托监管企业收益收缴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组织和监督委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预算的执行及上交国有资产收益。

3.负责对重大事项初审或审批

负责委托监管企业公司章程、资产重组及改制、资本金增减、资产核销等重大事项的初审并报送委托方审批;对委托监管企业对外投资、担保、抵押贷款、捐赠等事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指引要求履行审批职责,并开展监督检查,对受托监管企业实施年度财务决算审计。

4.负责业绩考核工作

根据功能性目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求,指导委托监管企业制定经营目标,负责委托监管企业年度业绩考核工作。

5.负责委托监管企业日常监管

指导委托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风险控制、民主管理等制度,做好委托监管企业职工劳动就业、安全生产、信访稳定等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要求对委托监管企业实施日常监管。

6.健全监管组织和制度

明确对委托监管企业实施日常监管的内设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和分管领导;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议事机构;组建委托监管企业党支部;依据人员规模和功能定位,可设立工会。委托监管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由派驻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纪工委负责。

7.披露企业重大信息

受托方有义务就委托监管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重大信息定期向委托方披露。

(三)委托监管企业的职责

受托监管企业要按照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国有资产监管的统一要求依法自主经营,完成功能要求,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

受托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要严格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发办〔2009〕26号)的相关规定。

五、其他

(一)企业领导班子的管理、考核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由县委组织部负责。

(二)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照国有资产监管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武装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盘山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月23日印发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山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220003 ICP备案序号:ICP备案序号: 辽ICP备1300387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202000001号

联系电话:0427-355478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