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7〕63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春季河道垃圾集中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7〕63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春季河道垃圾集中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5日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工作的通知>》(建办村〔2017〕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全省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7〕9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宜居乡村建设实施方案>》(辽政办明电〔2017〕1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相关要求,充分认识河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我省“河长制”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加强水环境治理工作,把此次春季河道垃圾集中整治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集中力量清理河道内积存垃圾,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努力打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和人居生态环境。
二、总体目标
扎实开展春季河道垃圾集中清理工作。河道垃圾清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具体河段的垃圾清理任务落实到各镇政府、各村组,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确保沿河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垃圾清理整治行动要有责任主体、有专人负责、有经费保障、有相应措施。确保5月中旬彻底清除河道内现有垃圾,并建立长效监督检查、定期清理、责任追究等机制。
三、清理范围、内容及标准
(一)清理范围:
全县所有河流、水库、坑塘、干渠、环境敏感区、主要交通干道沿线、水利枢纽管理范围、城乡垃圾乱堆乱放形成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均属于此次清理范围。
(二)清理内容:
违建(看护房)、生活垃圾堆、工业垃圾堆、建筑垃圾堆和离田农业生产废弃物、水利枢纽内一定规模的漂浮垃圾、养殖废弃物及油田油区生产固体废物,严重影响行洪安全、有碍景观的障碍物。
(三)清理标准:
1.河岸干净、整洁,达到河岸、岸坡无垃圾杂物、死树枯枝、病死动物,河道内水闸、码头等附属建筑物周边无乱搭建、乱堆放。
2.河面水清、水净,达到水面无漂浮物、无病死动物。
3.河道无障碍,达到河道内无非法渔网、无影响行洪安全、影响环境卫生的障碍物。
四、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4月10日前完成)
1.组建由水利、公安、环保、住建、旅游、动监、油服办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河道内垃圾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2.拉网式排查辖区内河道垃圾分布情况,利用GPS定位功能,现场采集信息,每个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对应填写一张调查表,附带一张带位置信息的照片,并做详细记录。
3.落实区域垃圾清理任务、清理责任人。
4.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和通告发放工作,将《关于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的通告》发放到各镇政府、张贴到各村,营造群众广泛知晓、广泛参与的良好工作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4月11日-5月10日)
组织开展河道大清理活动。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依照本方案和河道清理标准要求,采取包片、包段治理方式,集中清理辖区河道内各类垃圾,并对河道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取缔沿河设置不规范的垃圾堆放点;依法查处向河道倾倒垃圾的违法行为;实行河道内垃圾清理日报制度,每日将本地区前一日完成情况报上级水利部门备查。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7年5月11日-5月31日)
一是自查自评阶段(5月11日-5月25日),对本辖区内的垃圾集中清理工作成果组织自查自评,在自评合格后,向上级河道内垃圾集中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检查验收申请;二是市检查验收阶段(5月26日-5月31日),市河道内垃圾集中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全面检查和验收。
(四)完善提高阶段(6月1日-10月20日)根据市、县验收结果和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亮点,总结工作经验,改进管理办法;完善河道管护工作制度、河道网格化巡护管理体制、河道垃圾清理考核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等,结合“河长制”工作,形成河道治理保护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河道内垃圾集中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监督各相关单位清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河道内垃圾集中清理工作机构,镇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做好辖区河道内垃圾集中清理工作。
(二)落实责任主体。各镇政府主要领导是辖区内河道垃圾集中清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河道垃圾集中清理任务的组织、协调、督查和验收。沿河各村负责辖区内河道垃圾清理具体实施工作。以水利部门干部包镇、包村、包河段的形式,落实责任区河道垃圾集中清理专项活动的监督、指导、服务工作。
(三)建立联动机制。各镇政府、各部门在县河道内垃圾集中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管与执法,扎实推进我县河道内垃圾集中清理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各镇政府、各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如下:
1.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时间和责任分工,集中清理本辖区河道内积存垃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监管机制,规范垃圾处置行为,确保清理专项活动取得实效。
2.县水利局。负责牵头组织垃圾集中清理行动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检查河道内垃圾的清理、处置和违法行为查处,负责信息汇总与上报。
3.县公安局。负责保障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对阻法、抗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4.县环保局。负责对河流监测断面及企业排污口水质进行监测,动态排查分析河流水质污染原因,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排污不达标的企业、部门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
5.县住建局。负责协调增设沿河垃圾转运站点、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
6.县动监局。负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7.县油服办。负责协调油田油区做好垃圾清理的检查、督查工作。
(四)实行“日报告、周例会”制度。各镇政府及各相关部门,每日下午4时以前将本辖区、本部门负责的当日河道垃圾集中清理动态加盖单位公章(纸质和电子版)报送县河道内垃圾集中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紧急情况随时报送。
(五)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河道内垃圾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以及全民对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认识和重视。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也要组织广大青年团员积极参与进来,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各方合力推进的氛围。
(六)强化督导检查。县河道内垃圾集中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定期、不定期方式对辖区内河道垃圾清理工作、新倾倒垃圾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如发现垃圾清理不彻底、不及时或有新垃圾产生的现象,将对相关责任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导致严重后果的,将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严格验收与奖惩。县河道内垃圾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河道垃圾集中清理工作,以实际效果为主要考评依据(省里将另行印发验收考评办法),省里验收不合格的地区,将取消农建“大禹杯”竞赛参评资格,县政府将各镇政府考评结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对未能按时完成集中清理任务的,未按标准实施的,予以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实行党政双重责任追究。
(八)建立长期管理机制。为了保持此次垃圾清理专项活动成果,确保不反弹,应建立长效的监督检查、定期清理和责任追究等管理机制。县政府主要领导为我县辖区河长,是全县总责任人;各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河道管理第一责任人;沿河各村负责人是辖区段垃圾管理直接责任人。要制定好管理方案,并做好宣传、督导和检查工作。
附件:盘山县河道内垃圾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盘山县河道内垃圾清理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孙 雨 县长
副组长:孙亚军 副县长
赵继刚 县政协副主席、县财政局局长
李晓猛 县政协副主席、县住建局局长
成 员: 陆 潇 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严卫东 县环保局局长
孙晓飞 县水利局局长
何桂立 县卫计局局长
孙杉杉 县旅游局局长
石宝刚 县动监局局长
张占果 县广播电视台台长
吕良厚 太平镇镇长
林春山 胡家镇人大主席(主持工作)
赵天久 甜水镇镇长
张树宝 得胜镇镇长
王玉才 高升镇镇长
李 鹏 陈家镇镇长
王 军 吴家镇镇长
王天娇 坝墙子镇镇长
蔡 峰 沙岭镇镇长
刘明伟 古城子镇镇长
张 倩 团县委书记
崔 勇 县辽保大队教导员
何 巍 县河务管理所支部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尹大明(兼)、副主任何巍(兼),办公室电话3555815、3584407。
督导组联系人:何 巍 联系电话:3555815
执法组联系人:崔 勇 联系电话:1874234****
宣传组联系人:朱红帅 联系电话:150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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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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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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