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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7〕57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政府投资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08 浏览次数:183

盘县政办发〔201757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政府投资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46

 

 

 

盘山县政府投资类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为使盘山县政府投资类项目建设管理规范有序,按照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盘山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类项目是指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投资的项目;政府投资类项目资金,不包括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3.政府投资类项目资金管理,坚持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专款专用、严格监管原则。

第二章  责任主体

4.为便于推进项目建设,将项目责任主体分为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委托管理单位。

5.为了立足主业,便于县属融资平台专注融资业务,项目建设单位要与项目委托管理单位签订正式的委托管理协议。项目委托管理协议签订的责任主体是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章  工作职责

    (一)项目筹备阶段:

    6.项目委托管理单位负责办理项目的包装、环评、立项、土地、规划、招投标、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负责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与各中介机构办理签订相关合同事宜;负责按照项目资金范围,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并上报资金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向资金主管部门上报项目筹备阶段实施进展情况;负责准备资金使用相关材料和资金拨付文件,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资金。

7.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按照项目委托管理单位签订相关合同的提请,签订合同;负责配合各委托管理单位,准备建设主体的相关材料;负责按照管理单位提供的准备材料和资金拨付文件,支付资金;涉及到财政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提出拨付资金的申请。

    (二)项目组织施工阶段:

    8.项目委托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及协调项目的管线迁移、用水、用电等相关事宜;负责组织、管理及协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项目的施工;负责组织、协调和配合各监督检查部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负责向资金主管部门上报项目组织施工阶段进展情况;负责按照工程进度准备资金使用相关材料和资金拨付文件,向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支付资金。

    9.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配合各项目委托管理单位,准备建设主体的相关材料;负责按照委托管理单位提供的准备材料和资金拨付文件,支付资金;涉及财政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三)项目的竣工验收阶段

10.在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且建设内容满足设计要求后,项目委托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验收、管理和服务;负责向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组织协调验收主管部门验收;负责组织协调完成竣工报告;负责向资金主管部门上报项目组织施工阶段进展情况;负责按照工程进度准备资金使用相关材料和资金拨付文件,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资金。

11.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配合各委托管理单位,准备验收阶段建设主体的相关材料;负责按照管理单位提供的准备材料和资金拨付文件,支付资金。

(四)项目的审计阶段

12. 审计部门在项目筹备阶段开始,对项目实行全程跟踪审计。

13.项目建设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要按照要求准备审计材料,主动配合审计部门的审查,并严格执行《盘山县政府类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办法》(盘县政办发[2016]115号)文件要求。

14.县审计部门对项目审计要担负起主体责任,对未认真履行《盘山县政府类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办法》(盘县政办发[2016]115号)的单位要记录在案。

15.如县审计部门履职不到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管理单位未履行好工作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责。

(五)项目的审核和资产移交阶段

16.审计局或审计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对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项目委托管理单位负责依据结算审核报告准备付款材料和资金拨付文件,向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支付资金;负责组织、协调资产移交给项目建设单位。

17.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配合各委托管理单位准备相关材料;负责按照委托管理单位提供的准备材料和资金拨付文件,支付资金;负责资产入账。

第四章  资金管理

18.项目管理单位按照资金使用要求,准备资金拨付材料和资金拨付单,拨付单上需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管理单位签字盖章。

19.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向上申报资金拨付文件,并负责跟踪落实资金到位情况。

20.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申报方案中项目资金预算执行,各项支出原则上不得超出申报方案资金预算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五章  附则

21.如项目责任主体只有项目建设单位,无委托管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建设负全责。

2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武装

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

闻单位。

 

盘山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4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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