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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7〕58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12 浏览次数:167

盘县政办发〔201758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410

盘山县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和惩处。 

第三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安全生产奖惩领导机构,负责安全生产奖惩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惩处坚持批评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以批评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

第五条 安全生产奖励分为通报表彰、嘉奖、授予荣誉称号,以及兑现安全生产奖金。 

第六条 奖励范围为下列单位及有关人员:

(一)年度考核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相关企业以及个人; 

(二)与县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且完成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三)及时发现并制止重大非法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人员(安全监管网格员)、社会群众及投诉举报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人。

(四)企业管理人员一线岗位工人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防止事故发生。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突出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由县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通报表彰,并且按照下列规定颁发奖金:年度考核被评为先进单位的,由县政府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每年度4名,镇政府、园区管委会2名,县直部门2名),颁发10万元奖金。颁发的奖金主要用于对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奖励。 

第八条 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由县政府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每年度50名,各镇、经济园区35名、县直部门15名),颁发2000元奖金。对连续三年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人员,颁发5000元奖金。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人员,参照优秀公务员奖励标准,由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先进个人所在单位自行奖励。

第九条 及时发现辖区内重大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安全监管人员(安全监管网格员)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制止非法违法行为的依据《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给予其所在单位或部门1-5万元资金奖励,奖金主要用于安全监管工作人员的奖励。

第十条 及时举报非法违法行为并经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核实确准的将参照《盘山县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盘县政办发〔20162号)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奖励资金在县政府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中列支,纳入县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主要来源,县财政预算、各执法部门涉及安全执法处罚资金,将处罚资金按比例纳入奖金池管理。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按照相应批准权限对相关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进行嘉奖、记功。 

(一)紧急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避免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二)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特别突出的,作出贡献的;

(三)获得国家、省级荣誉的。 

第十三条 获得省级以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由县政府匹配一定资金予以奖励。

第三章 惩处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惩处分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全县大会上进行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进行检讨发言:(一)安全生产月度考核中排名靠后的单位;(二)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对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一)年度内3次以上包括3次进行检讨发言的;(二)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且造成人员伤亡的;(三)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任务的。

第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且造成人员伤亡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应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93号)及其他特殊行业或者领域事故界定依法进行惩处。

第二十条 未能及时发现辖区内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安全监管人员(安全监管网格员)而被上级部门检查发现或被举报发现的部门给予其全县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处分,取消其网格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凡触犯以上处罚条款的单位和个人年度内不能参与任何评先评优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的安全生产奖惩领导机构,负责人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安监局、县法制办等部门组成。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实施。 

抄送: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武装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盘山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4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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