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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7〕59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升镇三处非法小炼油厂处理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7-04-12 浏览次数:255

盘县政办发〔2017〕5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我县加大对非法违法小炼油打击力度,近期对全县境内小炼油场所进行全方位的排查整治,现将在排查整治期间发现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对三处非法小炼油厂处理情况

(一)高升镇张荒村污油加工厂

处理情况:已依法进行拆除取缔,该厂负责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县环保局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给予该厂负责人白雨茹5.45万元行政罚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给予该厂负责人白雨茹5万元行政处罚。

(二)高升镇七棵村无照经营的污油加工厂

处理情况:已依法进行拆除取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给予该厂负责人马进5万元的行政处罚。县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对场地所有者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租金),并处人民币49万元罚款。

(三)高升镇南关村无照经营的污油加工厂

处理情况:已依法进行拆除取缔,该厂负责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县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给予该厂负责人杨志军6.2万元行政罚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给予该厂负责人杨志军5万元行政处罚。县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对场地所有者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万元(租金),并处人民币64万元罚款。

同时,县物价局配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指定的相关设备设施进行价格评估;县国土资源局对三处非法违法小炼油违法用地情况进行核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七十三条和八十一条规定,对原占地者和出租转让者依法进行处理。

二、对涉案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对此次非法小炼油打击取缔过程中相关部门及个人的处罚。

鉴于涉及的三个村主要负责人及网格员未能及时发现并上报非法违法行为,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给予相关责任人以下处理意见:

1.免去巴国林高升镇七棵村党支部书记职务,给予高升镇七棵村委会主任张立军党内警告处分、罚款3000元,辞退网格员孙德仁;

2.免去李荣高升镇南关村党支部书记职务,给予高升镇南关村委会副主任王仁山党内警告处分、罚款3000元,辞退网格员杨忠侠;

3.免去崔艳丽高升镇张荒村党支部书记职务,给予高升镇张荒村委会主任宋宝永党内警告处分、罚款3000元,辞退网格员张铁壮。

(二)关于对此次非法小炼油打击取缔过程中相关部门及个人的奖励。

1.参照《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16〕2号)第九条规定给予举报人2000元现金奖励。

2.鉴于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安监局在对全县安全生产巡查的过程中及时发现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制止非法违法行为,有效制止重大安全隐患。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给予上3家单位每个单位2万元现金奖励,奖金发放待各相关部门结案处理完毕后统一由县安监局提交申请进行拨付,奖金主要用于工作人员的奖励。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1.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安监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地税局等部门要继续强化执法力度,对案件处罚要一抓到底,对处理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2.各镇政府、各经济园区、县政府各部门要以此为鉴,深刻领会打击非法小炼油行为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严格落实责任制,对小炼油易发的区域要经常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巡查,要做到定人定岗,划分责任片区,加大动态巡查,严格建立和完善县、镇、村(社区)三位一体的监管网格。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继续加大打非治违整治力度,严厉打击县域内非法小炼油小化工。

3.要切实加大宣传,提高打击效果。要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充分发动群众,达到群防群治的目的。各镇政府、各经济园区、县政府各部门要加强法制宣传活动,建立健全有奖举报机制,深入镇区、村屯、学校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广大群众懂法、守法,不参与非法活动,并主动举报非法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打非治违工作氛围。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410

 

 

抄送: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武装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盘山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4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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