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7〕73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停放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停放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2日
盘山县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停放
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防止和杜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停放安全有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加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放、装卸作业等环节的集中整治力度,增强联合执法合力,强化路面执法管控力度,实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规定时间、路线、速度通行,杜绝超速、超载、乱停乱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秩序,确保全县道路交通安全。
二、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由副县长孙亚军任组长,县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危险货物运输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镇政府、各园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根据职责分工,以满足工作需要为标准,组建集中整治专项工作队伍,负责危险货物运输停放集中整治工作。
三、时间安排
全县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停放集中整治工作从2017年4月上旬为集中整治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4月12日至2017年10月31日为严格管理、严厉查处等违章违规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为督查验收阶段。
四、整治重点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危险货物运输、交通秩序和装卸环节的监管,防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按规定停放、超速、超载、违反操作规程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彻底取缔全县范围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法停放点,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经营行为。遏制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停放安全事故,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1.未经许可和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自有车辆违规停放行为;
3.无资质人员非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
4.安全防护措施不全,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行为;
5.未按规定维护或者检测检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车载罐体行为;
6.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行为;
7.压力容器和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情况。
(二)交通秩序
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违法停车行为;
2.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危险危化品运输车辆未悬挂、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4.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5.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城区道路不按指定路线、时间和规定速度通行的;
6.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非法改装或伪装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未建立和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出入厂区安全管理制度的;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未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资质检查制度的;
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装卸中未实施静电接地的;
4.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装卸现场未配备安全监护人员的;
5.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未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出厂检查制度的。
(四)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
1.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自有停车场地不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的;
2.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场许可,违法经营的。
五、整治措施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镇政府、各园区要强化危险货物运输管理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交通、公安、安监部门等实施联合执法,全面加强监管,同时突出重点路段、重点区域和高峰时段的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罚。
(一)严格管理
1.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及时年度审验,严把危险货物运输市场准入关。要严格审查道路运输企业资质、运输车辆安全条件和从业人员安全资格,要重点整治瓶装液化气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车辆动态监控设备,车辆未配备齐全有效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等问题,以及危货车辆未按规定到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企业维修作业等问题。完成时限:2017年6月4日前。
责任单位:县交通局
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完成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装卸作业规范标准执行情况全面的排查治理。要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体危险货物的装卸安全和流向管理作为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督促化工生产企业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制度,切实做到危险货物出入厂不超载。同时要督促化工企业严格落实危运车辆停靠专用停车场和厂外待停管理制度,确保服务于化工企业的危运车辆安全停放。完成时限:2017年6月30日前。
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配合单位:县交警大队、县交通局
3.加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监督管理。
(1)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高升经济区、得胜工业园、吴家精细化工产业园、古城子生物质能化工产业园等化工产业集聚区要按照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分布,制定详细管控和检查方案,对园区内各危货运输企业做好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各园区
配合单位:县网格中心、相关镇政府
(2)要在305国道、中新线等重点路段开展集中整治。
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部门要加大对禁行路线、重点路段的执法检查,确保每月不少于4次的联合执法行动,强化对路面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管理,要保证重点时段的不间断监管。
责任单位:县交警大队
配合单位:县交通局
4.突出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乱停乱放。
(1)加强县境内道路运输的危险化学品车辆安全监管,对随意在全县道路上临时或长时间停放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一律予以从重处罚,并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交警部门在全县公路城区段、镇区段设置危货车辆违规停放监控抓拍设施,对违规停放的危货车辆进行处罚;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违规停放车辆,要责令驶入危货停车场安全停放。
责任单位:县交警大队
配合单位:各镇政府、各园区、县网格中心
(2)交通部门要对全县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车辆可能停放点各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临时停靠点等重点场所进行全面清查整顿。对于未经审批或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车辆停放条件的,一律予以取缔;对已审批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取缔;对不按规定运行、超出经营能力和范围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责任单位:县交通局
配合单位:各镇政府、各园区
(3)县安监局要对全县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进行检查,重点对企业是否按规定设立专用停车场所进行排查,发现隐患,限期整改到位。
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配合单位:各镇政府、各园区
(4)严格城镇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放的监督管理。
要在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部位禁止危货车辆停放,对在宾馆、酒店、饭店、学校、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乱停乱靠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责任单位:县综合执法局
配合单位:县网格中心、各镇政府
5.加强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自有停车场管理
2017年5月28前,完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自有停车场地整治,对不符合条件的停车场,报请市运输管理处吊销经营许可。2017年7月31日前,完成未取得许可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场的清理取缔工作。
牵头单位:县交通局
配合单位:各镇政府、各园区
6.加强危货维修企业整治管理。要规范其维修行为,严查没有取得危货维修营业执照的维修企业进行非法营业维修。完成时限:2017年5月15日前。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配合单位:县交通局
(二)严厉处罚
对危险货物运输集中整治中发现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1.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超越许可事项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公安部门抄告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超载、超速,拒不改正列入黑名单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自有车辆不按规定停放的,报请市运输管理处依法处理。
牵头单位:县交通局
配合部门:县交警大队
5.超过运输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的;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责令改正,给予相应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不配备押运人员的;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责令改正,并处相应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7.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速的,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驾驶员相应罚款,其中超速50%以上的并可处吊销驾驶证。
8.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未悬挂警示标志、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分别对驾驶员给予罚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法停车的,对驾驶员给予罚款。
9.非法改装或伪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移交或抄告交通运输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对聚众闹事、暴力抗法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
牵头单位:县交警大队
配合部门: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公共安全大队
1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20万元罚款。
1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装卸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责成生产经营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引发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时,未采取静电消除等可靠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20万元罚款。
牵头单位:县安监局
配合部门:县公安局公共安全大队
14.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配合单位:县交通局、县交警大队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整治责任。各镇政府、各园区、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危险货物运输管理集中整治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强化贯彻落实,坚持“严格执法、严厉处罚”,全力开展集中整治工作,确保集中整治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密切协调配合,形成联动机制。各镇政府、各园区、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密切协作,县网格中心网格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规停放车辆要保存影像资料,根据停放区域,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告相关部门,实行追踪处理,加强职能互补,形成联合执法合力。
(三)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取得实效。各镇政府、各园区、县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能,加大对危险货物运输停放管理的集中整治工作力度,一律按上限从严从重查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集中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强化督导检查,实行责任倒查和奖励机制。为确保危险货物运输管理集中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县政府成立督导检查组,由县监察局牵头,对各镇政府、各园区和县直相关部门不认真履行危险货物运输停放监管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格责任追究。对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运营的危货运输企业和车辆的举报人和巡查中发现问题的网格员以及危货运输治理取得突出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从罚没款中提取。
(五)加强安全宣传,形成舆论监督。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在我县主城(镇)区、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加强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时报道危险货物运输停放集中整治取得的成果,对集中整治中发生的典型案例及时向社会公告、曝光,用舆论监督,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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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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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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